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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警惕某些“著名经济学家”曲解"两个毫不动摇"
点击:  作者:周新城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18-09-16 08: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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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有制经济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既有合作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就是要既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又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得两种经济成分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各自的作用,都在发展经济、满足人们多样化需要方面做出各自的贡献,使得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两个毫不动摇”是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方针

 

怎样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呢?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十六大指出:要

 

“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19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4年版。)

 

由于这里的“第三”是把前两个“毫不动摇”综合起来说的,所以,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往往把十六大的这一方针概括为“两个毫不动摇”。

 

自从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方针以来,对这一方针的理解和贯彻始终存在着分歧。主要的倾向是,一些“著名经济学家”以及实际经济工作部门,往往只强调第二个“毫不动摇”,而忽视甚至反对第一个“毫不动摇”。

 

例如,有一年年初,某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全年经济改革的意见,只字不提如何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通篇只讲“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门槛”,鼓励发展“民营经济”,仿佛改革只是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这一个方面。

 

一个权威研究机构则借外国人之口,宣传我国未来发展的前景应该是,一方面对国有银行、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理由是: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国有经济不能搞市场经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私有化;另一方面是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办法是:降低私营企业的准入壁垒,同时要求国有企业上缴更多的税金和利润,以减少私有企业在社会支出方面的负担。

 

舆论界普遍的状况是,如果国有经济经营情况有所好转,那么谴责“与民争利”、“垄断”、“国进民退”的舆论马上铺天盖地而来,把国有经济妖魔化几乎成为舆论的主流。

 

理论界,更有人公开鼓吹必须“破除社会主义一定要搞公有制、搞国有经济的迷信”,主张“以私有制为主体”,或者主张“谁是主体让市场来决定”;同时赞扬私营企业主“是中国最能干、贡献最大的阶层”,“是现代化社会中的主导阶层,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的作用,其中精英分子尤其如此”,从而把十六大的精神歪曲成放手地、毫无限制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诸如此类的言论,屡见报刊。

 

按照这一思路进行改革,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而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大下降,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岌岌可危。

 

面对这样的舆论环境和错误实践,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正确地阐述“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

 

两个“毫不动摇”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有主次之分的。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着双方的对立和统一,

 

“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也是如此。“两个毫不动摇”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方针,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它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我们既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又必须看到两者是有主次之分的。

 

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这一方针的主要方面。这是因为,

 

第一,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使它与资本主义相区别的本质特征。恩格斯曾经指出,社会主义制度“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组织生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还不能全面实行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方面,还只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然而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却是由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所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上既有公有制经济,又有非公有制经济。我国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社会,从经济上说,就是因为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换句话说,从经济上讲,是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决定了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们干的是社会主义事业,国家经济的主体必然是公有制经济。”(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50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一旦没有了公有制经济,或者公有制丧失了主体地位,让私有制经济占了主体地位,社会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就不再是社会主义社会了。邓小平多次强调,改革应“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资经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其理由就在于此。

 

正因为公有制经济是否占主体地位关系到我国社会的根本性质,所以我们在改革中一直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决不搞私有化。这一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决不是像某些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是什么需要破除的“迷信”。

 

第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政策的前提。

 

也就是说,有了第一个“毫不动摇”,才能有第二个“毫不动摇”。应该看到,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生产社会化程度空前提高,就整体来说,资本主义私有制早已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如上所述,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制经济之所以对国民经济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并不是像某些人说的那样,是因为私有制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力”,仿佛永远离不开私有制似的;

 

恰恰相反,是因为生产力比较落后,而且发展又不平衡,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

 

而且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只有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才能显现出来。

 

如果没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没有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如果让资本主义私有制占据主体地位,那就必然导致生产社会性和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社会就会出现生产无政府状态,两极分化会越来越严重,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和斗争会越来越加剧,就会出现俄罗斯曾经出现的政局动荡、经济凋敝、社会不稳的状态。

 

所以,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是非公有制经济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的前提。同时,我们之所以有能力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关键也在于公有制经济占了主体地位。

 

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掌握的、能够领导和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实力所在。一旦社会主义国家失去了公有制这个经济基础,这个国家就没有能力再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什么鼓励、支持的政策了,更没有能力去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了,而只能听任非公有制、尤其是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发展了。

 

这样,第二个“毫不动摇”也就不能再存在了。

 

所以,在“两个毫不动摇”中,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主要的方面,它是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前提。

 

公有制经济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既有合作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就是要既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又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得两种经济成分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各自的作用,都在发展经济、满足人们多样化需要方面做出各自的贡献,使得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有人经常炮制“国进民退”、“国退民进”的话题,仿佛公有制经济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是一种对立的、此消彼长的关系。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可以建立一种合作的关系,两者可以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实现共同发展。

 

但是,不可否认,公有制经济同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同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矛盾,有时矛盾还比较激烈。完全否认两者之间的矛盾也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应该看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它们的所有制基础、生产目的、与劳动者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


公有制经济是建立在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的,消灭了阶级压迫和剥削关系,因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非公有制经济有各种不同的形式,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他们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非公有制经济中主要的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这一类企业是建立在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雇用和剥削工人基础上的,因而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

 

毋庸回避,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存在着原则的区别,因而两者不可避免会产生矛盾。

 

“一切差别的东西在一定条件下都是矛盾。”“差别就是矛盾。”(《毛泽东文集》,第2卷,第31、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必须认真研究这一矛盾,采取正确的政策予以解决。

 

正因为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性质上有着原则的区别,所以,两者之间不仅有合作的一面,在发展过程中也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磨擦甚至冲突。当前,这种矛盾集中表现在哪种经济成分应该占主体地位的问题上。

 

近年来由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的发展,资本家经济实力的增强,这种斗争越来越明显和激烈了。这一点,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看得非常清楚,他说:

 

“在经济方面,中国朝自由市场制度前进的过程已经走了一半。现在,它的两种经济——一种私有,一种公有——正在进行殊死的竞争”,而且“战斗还远远没有结束”。只要美国“继续介入中国的经济,就能在帮助私营经济逐步消蚀国营经济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尼克松:《透视新世界》,第162、163、171页,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年版。)

 

2000年,时任总统的克林顿也讲,美国要利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会,在中国推行美国的“价值观念”,“加速大型国有企业的衰亡”,由“私营企业取而代之”,给中国内部“为人权和法治而奋斗的人们增添力量”,以使中国做出美国所需要的那种“选择”(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处2000年9月《背景材料》。)

 

美国竭力在我国推销国有经济妖魔化的各种理论观点,并对我国施加国有经济私有化的各种压力,他们把这一点看作是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看得很清楚,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调控国民经济、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也是对抗美国的主要经济力量,只要把国有经济搞垮了,对付中国就好办得多了。

 

所以,美国政要多次发出威胁:绝不允许中国以私有化为方向的改革停滞不前。

 

我们国内,也有人极力主张由私有经济取代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

 

例如,有人主张,主体地位不是谁封的,哪种经济成分行,就应该由它占据主体地位,而符合“人的自私本性”的私营经济“效率高”(毫无疑问,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实际的),理所当然应该由它取代公有制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

 

当我们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时,有人就公开主张,

 

“国退民进”,对私营经济应“有需就让”,要求公有制经济退缩到对私有制经济的发展起保障作用的地位,让私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主体作用。

 

这种主张实质上就是非公有制经济同公有制经济争夺主体地位的斗争在理论上的反映。这种矛盾和斗争已经不仅仅停留在理论上,而且表现在经济改革的各项实际政策上了。

 

例如,前几年刮起了一股出卖国有企业的歪风,大量国有企业被“半卖半送”、“明卖实送”地卖给“有经营能力者”、“战略投资者”,借国有企业“改制”之机肆意侵吞国有资产,导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迅速下降;出台了各种各样的优惠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政策,同时对国有企业则进行种种刁难和排挤,使非公有制经济相对于公有制经济具有明显的政策优势,从而获得高速度的膨胀。

 

这类事例,屡见不鲜。

 

长此以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会丧失。一旦出现私有制经济取代公有制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的情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会变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

 

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这实际上意味着帝国主义“和平演变”战略的得逞。

 

不同历史时期两个“毫不动摇”的重点是不一样的。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由于过去在所有制问题上,违背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犯了“一大二公三纯”的错误,当时工作的重点放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上,这是可以理解的;


现在,情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经过40年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超过60%,国有经济已下降到不足30%,而且下降趋势仍在继续,出现了公有制经济丧失主体地位的危险。

 

是到了大声疾呼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的时候了。

 

在非公有制经济在各方面大力支持下蓬勃发展的今天,如果各级党政机关再不把注意力放在发展公有制经济上,不为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有可能被私有制经济所取代,进而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就有可能改变,这是一种现实的危险。

 

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贯彻“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的重点应该放在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上,这是当务之急。

 

必须关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

 

 

按照辩证法,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产生、发展、灭亡的过程,都不是凝固不变的。社会主义社会也是这样,恩格斯就说过,社会主义是一个不断变化和改革的社会。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强调:

 

“一定的社会制度,在一定的时期内需要巩固它,但是这种巩固必须有一定的限度,不能永远地巩固下去,认识不到这一点,反映这种制度的意识形态就僵化起来,人们的思想就不能适应新的变化。”(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第33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印,1997年。)

 

所以,他谈到社会主义制度时,特地指出:

 

“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生产关系,要巩固,但是不能强调过分。”(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第73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印,1997年。)

 

对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应该如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大特点是,它既有社会主义因素,又有资本主义因素,两种因素并存。

 

在所有制方面,既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经济,又有非社会主义性质的非公有制经济(其中主要的组成部分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

 

在分配制度方面,既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按劳分配制度,又有非社会主义性质的按要素分配制度,其中主要的是资本家凭借占有的资本获得剩余价值(利润)、工人靠出卖劳动力获得劳动力价值(工资)的资本主义分配制度;

 

在生产目的方面,既有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以满足人民需要为目的的社会主义经济,又有以满足个人私利为目的的非社会主义性质经济(其中主要的是以追逐剩余价值为目的的资本主义经济);

 

在经济运行方面,既有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在起作用,又有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经济规律在起作用。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是在这两种因素相互矛盾和斗争中运动和发展,所以,它不是一种稳定的社会经济形态,而是带有强烈的过渡性质的社会。

 

既然是过渡性社会,未来发展就有两个方向,一个方向是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逐步向高级阶段过渡,最终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另一个方向是,在特殊的力量对比条件下,由社会主义倒退到资本主义去。

 

后一种方向也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实际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也发生过。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的前途取决于社会主义因素与资本主义因素之间的斗争。

 

上世纪50年代中期,毛泽东在批判赫鲁晓夫修正主义观点时,曾经指出,

 

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谁战胜谁”的斗争还没有最终解决,社会主义国家仍然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

 

当时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许多人都不理解,改革开放以来还遭到国内许多人的批评。然而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东欧国家政局剧变、社会制度迅速从社会主义演变成为资本主义这一悲剧,证明毛泽东这一论断是多么科学、多么富有远见和战略意义。

 

他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消灭了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的前提下做出这一论断的。在仍然大量存在私有制经济、尤其是存在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毛泽东这一论断更是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共产党的最终奋斗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每一名共产党员入党时都这样宣誓过。我们应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我们全部工作(包括革命、建设、改革),都是为实现这一目标服务的。一定要把现实纲领同最高纲领统一起来。

 

我们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现实纲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但这是迈向共产主义的一步。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带有过渡性的社会里,一定要牢牢把握未来发展的目标,否则就会迷失方向。

 

任何时候都必须牢记,我们要朝着实现共产主义这一方向走,绝不允许倒退到资本主义去。

 

忘记这一点,是会亡党亡国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我们也应该以这样的态度对待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经济基础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也是充满矛盾和斗争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可能凝固不变,它是在斗争中不断变化和发展的。

 

我们必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和发展要求的规律,不断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在城市,不断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在农村,大力发展集体经济,保证社会主义因素不断增强和扩大。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绝对量仍然会有所增长,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将会有所下降。生产力发展了,却提出“国退民进”、搞私有化,那是违背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和发展要求这一客观规律的倒退行为,最终是要遭到客观规律的惩罚的。

 

然而围绕着是发展公有制经济、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还是搞私有化,削弱以至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直存在着尖锐的斗争,这一斗争可能会贯穿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始终,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决不能掉以轻心。

 

我们必须始终关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变化,保证我们的社会未来朝着向更高阶段的社会主义迈进,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来源:察网,本文节选自《周新城: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最后两小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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