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网站首页 > 环球聚焦 > 深度评析 > 阅读信息
董小华|对于何祚庥先生定性倪光南院士举报是诬告的反诘
点击:  作者:董小华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24-04-07 16:55:32

 

1.jpg 


何祚庥院士在解释倪光南举报联想控股有向香港公司“非法”注资问题的时候说:“关于柳倪之争的一些情况和历史。倪光南已承认他是诬告。但请改为‘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等提法,以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这怎为联想集团董事会所接受?!”

 

2.jpg

 

不知@何祚庥先生定义倪光南是诬告的理由是什么?这个定义是否合情合理?
下面我就此事解析一下:
诬告的前提是什么?是诬。
诬的释义是什么?
是对别人进行无中生有的污蔑和陷害。
注意,诬告的前提是无中生有,就是说只有在没有事实的前提下才能构成诬告。
而倪光南对柳传志的举报是无中生有吗?
不是,因为举报内容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的,而这个事实过程也是调查组所认定的,所差的只是调查组的结论和倪光南在举报信上的结论大相径庭而已。

3.jpg

 

如果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得出联想控股利用人民银行对联想贷款专项资金向香港公司注资这个事实并不违法违规的结论后,那么对举报人是举报错了或恶意举报的认定如何作结论呢?

 

结论是,只要不是有意诬告就没问题。
只要举报的前因是因为举报人认识错误或者认识不准确,最多会被调查组告知举报人举报错误或不准确而已,不会有任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倪光南院士的举报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情况吗?
根据《倪光南传》记载,其实际情况如下:
1993年4月14日,国家出于对信息化产业的支持,中国银行批准给北京联想专项外汇低息贷款3000万美元,用以“进口有关元器件,生产微机板卡出口”,规定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
1993年6月14日 柳传志主持召开北京联想总裁室会议,其中一个议题是讨论“香港联想情况”,但除了说要“加强对香港工作的支持”,“加强财务监控”以外,没有谈及香港联想上市的任何情况。
在香港联想上市前,北京联想的其他会议上也都没有讨论过香港联想上市问题。
(注:北京联想所注资的吕谭平的导远公司是一个在香港联想有一定股份的皮包公司,负责对接香港的海外业务,联系电脑组装零部件卖家。)
会后的6月28日,柳传志背着北京联想董事会召开财务工作会议,将3000万美元专项贷款中的1270万元借给南明公司,再由南明公司将这1270万美元中的552.58万元借给港商吕谭平的导远公司,作为港商吕谭平对香港联想的增资,招股书上对这件事情没有任何记载。
这些情况倪光南被蒙在鼓里,尽管当时他是联想的董事。

4.jpg

 

然而联想解聘倪光南的通知里对此事却是另外一个版本。

 

联想解聘倪光南的通知里是这么说的:“柳传志和倪光南张祖祥是派往香港的我方三位主要领导人,你是香港联想的执行董事,你们三人吃住都在一起,你当时在公司的地位和待遇远在张祖祥同志之上。香港联想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无一不是你们三人酝酿之后提出来的但当时并没有提出有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任何问题。四年多来,你向国家上级机关控告的问题恰好就是你们三人在香港主持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事。”

5.jpg

 

这个定论是与上述倪光南被蒙在鼓里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究竟那个陈述的情况符合事实呢?当然是各执一词。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个鬼子六的方案倪光南是想不出来的,因为不仅倪光南是个老实人,而且在他的心目中,这件事情是违规的,他这种人怎么会明知故犯。

 

据《倪光南传》记载:
倪光南到香港后,发现港商吕谭平的导远在香港联想的股份由原来的33%变为43.3%。 倪光南回到北京后,通过了解和查阅有关会议记录,才知道导远增资10%这件事情的内幕。

倪光南虽然对法律不甚了解,但他感觉到了问题的存在。 因为这笔贷款是国家支持信息化产业的专项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可挪作他用。这么大的事柳传志并没有提交公司董事会研究,所以倪光南做为董事之一不清楚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另外当时联想控股是国有控股公司,香港导远是私人性质的公司,在导远没有出任何担保的情况下,联想控股就冒然借款给对方,由此我方形成负债持股,联想控股会因而承担巨大的金融风险。
港商吕谭平的导远公司增资扩股,也意味着香港联想中我方股份减少,结果必然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发生,即使导远后来偿还了借款,但是这10%的股份难道不是国有资产的损失吗? 这就是倪光南当时对此事的认识。
然而上级主管部门对这件事情的调查结果是“(倪光南)所提(联想控股)四个方面的问题,均系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调查中没有发现个人有违法违纪问题。”
尽管最终的调查结果没有认定倪光南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违法违纪,但这个调查结论也印证了倪光南所反映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否则调查组的结论里必然会说明“联想控股用银行专项贷款为香港导远注资”是子虚乌有的情况,而调查结果没有这么定论,这说明倪光南不是诬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的原则,可以得出倪光南的举报性质根本不属于诬告的结论。
然而@何祚庥先生将倪光南的举报称作诬告,这种莫须有反倒让人觉得有诬陷的成分在里面。就连联想控股有关解聘倪光南院士的通知里都只把倪光南的举报定性为控告,何先生是根据什么栽赃倪光南院士是诬告呢?
以倪光南的人品方面看,倪光南的动机应该是在良知的驱使下为捍卫国家的利益而战。他的实名而不匿名,本身就意味着举报行动是光明磊落的,倪光南所有举报信件都注明自己的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和住址等身份信息。
而从何祚庥院士定义倪光南“承认自己为诬告”的说辞上看,这个理由是经不起推敲的。
何祚庥先生所提供的证据是倪光南的一封《自我批评信》。 然而倪光南在这封信里承认自己是诬告了吗?请看信的内容:

6.jpg

 

从这封信所反映出的情况看,虽然北京联想利用专项贷款向不是其子公司的香港导远公司注资似乎有合情成份,但却存在着不合理也不合规,而且也存在着潜在的巨大风险。

 

因此由院党组审议通过的《通报》中,所谓“倪光南所提的意见大部分都没有确切的根据,与事实不符”,这个定论是对事实的歪曲。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专项贷款之所以强调“专项”二字,是因为中国银行所批准给联想控股的这项贷款规定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中国银行在贷款书上明确规定这笔贷款的用途是“进口有关元器件,生产微机板卡出口。” 而这笔贷款最终被联想挪用为对香港公司的注资款。这难道不是违约违规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第二号) 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第七十一第二款规定:“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从中可见,倪光南认为“负债持股是一个性质严重的问题。”是符合实际的。
而由院党组审议通过的《通报》认为:“倪光南所提的意见大部分都没有确切的根据,与事实不符”,这个定论是对事实的歪曲,所以倪光南一直对这个通告将其推向“诬告”的地位表示不服,这也是他维持继续上告行动的原因所在。
事实证明,倪光南在中科院《通报》对其举报所做出的定论是不认可的,他继续上告的理由也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的。
最终的调查结果没有认定倪光南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违法违纪,这是不符合实际的,联想虽然没有违法,但是擅自改变专项贷款用途,用专项贷款向不属于北京联想子公司的香港公司注资,确实是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第二号)之规定。
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属于行政机关,它发布的命令、通知,当属于行政法规范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7.jpg

 

因此说,最终调查结果中“没有认定倪光南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违法违纪,”的结论有所缺失,这个缺失就是倪光南所反映的问题确实涉及到违规。
我所做的这个结论完全是建立在对我国法律法规尊重的基础之上的,合乎逻辑推论,@何祚庥老院士对此有异意吗?
而这里我想对何祚庥老院士要说的是,何老院士定论倪光南院士的举报性质是诬告,我认为你的这个定论纯属无中生有,性质属于诬陷。

(作者系昆仑策特约评论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昆仑策网】微信公众号秉承“聚贤才,集众智,献良策”的办网宗旨,这是一个集思广益的平台,一个发现人才的平台,一个献智献策于国家和社会的平台,一个网络时代发扬人民民主的平台。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投稿,让我们一起共同成长。

  电子邮箱:gy121302@163.com

  更多文章请看《昆仑策网》,网址:

    http://www.kunlunce.cn

    http://www.kunlunce.com

责任编辑:红星
特别申明:

1、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2、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如涉及版权和名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做相应处理;

3、欢迎各位网友光临阅览,文明上网,依法守规,IP可查。

昆仑专题

高端精神

国策建言

热点排行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建言点赞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友情链接
  • 人民网
  • 央视网
  • 新华网
  • 求是
  • 中国军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中国科技网
  • 中国共产党历史和文献网
  • 红色文化网
  • 观察者网
  • 参考消息
  • 环球网
  • 毛泽东思想旗帜网
  • 红旗文稿
  • 红歌会
  • 红旗网
  • 乌有之乡
  • 橘子洲头
  • 四月网
  • 新法家
  • 中红网
  • 激流网
  • 宣讲家网
  • 中共党史网
  • 国史网
  • 全国党建网
  • 中国集体经济网
  • 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
  • 西北革命历史网
  • 善之渊
  • 俄罗斯卫星通讯社
  • 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 烽火HOME
  • 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5015626号-1 昆仑策研究院 版权所有 举报邮箱:kunlunce@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