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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隆中对】怎样准确推进国企改革?
点击:  作者: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4-12-16 23:03:39

 

  梁军 广东省社科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副研究员,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要准确推进改革,认真执行中央要求,不要事情还没弄明白就盲目推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摘自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是一个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纲领,关于国企改革的具体内容,只有不到九百字的原则性表述。如果不能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仅从字面上各自理解,甚至被别有用心的理论所误导,难免不会发生“一旦出现就无法挽回、无法弥补”的“颠覆性错误”。

 

  必须准确、准确、再准确把握中央精神

 

  研读这仅有的不足九百字内容,结合整个《决定》指导思想,对照十八大精神,以及十五大以来的有关论述,不难得出一个逻辑清晰、一脉相承的国企改革路线图——所有的改革举措,都是围绕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而展开,以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具体到改革的细则,必须使之能够促进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能够促进国有资产拥有更健全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能够促进市场在国有经济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能够促进微观国有企业建立有效制衡、协调运转的公司治理机制,能够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能够促进形成让人民群众参与监管并共享国企改革成果的制度安排。

  以上这些改革细则要求,相互作用与促进,互为条件和因果,形成一个有机的国企改革工程系统。任何一项细则设计偏差,都有可能导致整体改革的“脱轨”。

 

  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实现基本经济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绝对不是唯一的形式。因此,不能以是否混合与混合多少来衡量改革的态度与程度,必须实事求是,见机行事;混合所有制经济表现为各种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是为了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因此,不能是国有资本单方面开放,必须双方都“有进有退”,各取所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的之一是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带动非公有资本共同发展,实现“两个毫不动摇”。因此,在整体结构上不能完全没有底限,不能为了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而削弱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固然有可能带来诸如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的效果,但也绝非“一混就灵”,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导致两败俱伤的结局。因此,关键还是要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从整体上改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环境和水平;员工持股并不是改善经营绩效的唯一有效途径。如果在强约束缺失的情况下一味地使用持股激励,极有可能因人性的贪婪而导致企业管理上的“滞胀”,而且还会带来新的社会不满与不稳定因素。

 

  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管资本”的真实含义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议事、决策和监督程序,规范行使和依法保障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利,这些权利当然包括“管人、管事、管资产”。因此,深化国企改革并不是要国资委当甩手掌柜,而是要当好掌柜,使管理更科学、更严谨、更到位;国资委是法律授权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是直属特设机构,不是政府组成部门。它是国有企业参与公平市场竞争“运动员”的“领队”加“教练”,绝不是什么“裁判员”,它不具有偏袒国有企业的公权力。所谓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中的“政”,是指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以及其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干涉国企独立市场化运营的行为,而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正当、正规、正常行为;所谓去行政化,是指国资委运用市场的手段而不是行政的手段,以出资人的身份而不是上级机关的身份,以发挥企业独立自主性的途径而不是大包大揽集权于自身的途径,实现有效监管、管而不僵;无论是通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三层次监管,还是现有的二层次监管,乃至类似中信集团整体注入香港上市公司中信泰富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国资委都是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第一责任人,对这一点不应该有任何的怀疑和动摇。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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