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网站首页 > 时事聚焦 > 深度评析 > 阅读信息
范冰冰案揭示的法理要害
点击:  作者:综合    来源:新浪微博  发布时间:2018-10-09 09:14:22

 

1.webp (48).jpg

 

陈中华: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

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作者系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

 

2018年10月03日新华社报道,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江苏省税务局获悉,今年6月初,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从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范冰冰所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超过8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我认为:范冰冰通过“阴阳合同”偷逃片酬的巨额税款,名下的企业长期偷税漏税,税务机关应该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范冰冰常年逃税漏税怎么能叫初犯,她这么多年一直在逃税,只是初次被查而已,叫初犯完全是在偷换概念,范冰冰逃税案追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定性和量裁也不应该是由税务机关作出,应该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的法官庭审判决才能下结论的。刑法虽然对于偷漏税做了修改,但是限于初犯,范冰冰是初犯吗?我觉得她是明知故犯。

 

一个老百姓拿走了银行取款机多付的17.5万元,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一个空姐从韩国带回来一些化妆品在淘宝上卖,一审以逃税罪判刑11年!一个13岁小女孩偷拿了超市一袋食品,被逼跳楼自杀!可是一个明星偷漏税(含罚)涉案8亿,却仅仅是补交税款和罚款!

 

请问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此时此刻去了哪里?法律规定初犯者可不逮捕法办,可是此案却是长时间多次偷漏巨额税收,还能说是初犯吗?难道一个常年杀人犯在杀第100个人时被抓住,就能算是初次杀人吗?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一封道歉信,接近9亿元的补缴罚款税款,税务机关不将范冰冰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网友说崔永元昨晚发了一条微博“我哭了,”我想哭的不仅仅是崔永元吧,是很多大众,有人说法不责众,难道娱乐圈问题严重到人人逃税都有这么多吗?要在30年前估计范冰冰即便不被枪决也会把牢坐穿,即便十年前补缴罚款也会坐个五六年吧,可是如今却一天也没坐,这是不是间接'纵容富人犯罪呢?

 

“放纵的肉体,迷失的灵魂,”这是范冰冰在《苹果》里的宣传词,我不知道范冰冰是不是放纵的肉体,但是绝对是迷失的灵魂,或者她根本没有灵魂,但是可怕的是她这种迷失是会传染的,有人说舆论可以左右法律,比如宝马龙哥案,开始检察院说最好的正当防卫就是跑,当舆论一边倒时,最后又出来解释说完全是正当防卫,可是范冰冰为何又无法顺从民意呢?难道逃税款比杀人轻吗?

 

影视明星范冰冰是个公众人物,她一言一行的示范效应极大。要知道从形态意识角度来说范冰冰偷漏税以及其他事情加起来比宝马龙哥案影响更加恶劣,因为她会影响一代人甚至几代人对于三观的迷茫,难道我们真要说一套做一套吗?老百姓依法纳税,可是明星偷逃巨额税款,还有旗下公司做假账,销毁证据却免于刑事处罚,这不是人为的把社会中的人分了三六九等,花钱买自由,这是怎样的影响,这是给国家抹黑的行为。

 

“首次犯法”和“首次被税务机关认定违法”哪个更有法律的正义性?如果范冰冰或其他人犯了100次同样性质的逃税罪,如果税务机关人员官僚腐败缺乏职业操守,那不是鼓励明星逃税漏税吗?只要没查到,就反反复复地犯,直到“首次”出现,在查了以后,再补交认罚,若无人举报,就平安无事。大家想想看,在这样的执法逻辑下,一般人是愿意选择违法还是愿意选择守法?

 

目前的刑法201条完全是在纵容人们逃税漏税,中国全国人大应该尽快修法,把“首次认定”改“首次违法”,重复违法不能按“首次”处理,有人会讲,违法者不懂法导致了重复违法。这是不成立的,任何公司的成立,都有相关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规范,税务机关提供给公司的纳税要求清晰明确。另外,公司自身也有学法守法的要求,“不懂法”不是反复违法和逃避执法的理由。

 

在严惩范冰冰同时,税务员渎职也要严惩。必须追究税务机关相关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责任。范冰冰这样的明星,一举一动都在“狗仔”的镜头里和公众的注视下,而她名下的“明星企业”,竟然在职能部门的鼻子下面偷逃税款数以亿计,执法者怠于履职显而易见,对相关税务机关的责任人也应依法严惩。

 

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款,反映的是娱乐圈里赤裸裸的拜金之风,艺术、德行、操守甚至法律都可全然不顾,监管失范是根源。各级政法机关必须深刻反思,从范冰冰案中汲取教训,从严履职担责,管好娱乐圈。目前,除了极少数优秀作品外,不是传播错误思想就是生产精神垃圾,造成了社会资源极大浪费。党要加强对影视业等文艺事业的领导,矫正军警科学家的地位不如戏子,鼓励文艺工作者的积极健康创作。

 

李光满 :崔哥“不能退!”与范爷“想你们!”

 

1.webp (49).jpg

 

10月7日,崔永元在范冰冰偷税案被处罚之后首度发表公开信,这个我们时代的真猛士在公开信的最后一句话“昨晚,梦见了远在天堂的父亲,他说,记住三个字:不能退。”读后不能不让人长叹息!“不能退”或许是某种精神,或许是某种境界,或许是某种无奈。

 

同一天,缴完8.83亿被罚税款之后的范冰冰已是一身轻松地开始撩拔她那些无脑的粉丝:“感受到你们的心心念念!想你们!”面对这条撩汉微博,面对此情此景,不仅崔永元会一声叹息,我们也都只能一声叹息。

 

崔永元在信中写道:“说她没教养是因为政府花这么大力气和她谈心也没唤醒她的善念,也没有提高她的认知能力——她伤害了和晶与崔永元,15年了,她应该诚恳道歉,乞求原谅 。也许政府说:没事儿,你交钱就行。“”这在我意料之中,她的好友冯小刚、刘震云、王中军、王中磊也至今不思悔改。”“窝案从来都是论窝的,窝有窝的理论。”“我坚信,有一天,这天下还是兄弟们的,只是这个秋天例外。”“就这样,我的危险来自四面八方。”“崔永元,你怎么会把一手好牌打成这样?”“昨晚,梦见了远在天堂的父亲,他说,记住三个字:不能退。”

 

前天,我写了一篇关于范冰冰案的文章,我在文章中提了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当年刘晓庆偷税被判入狱,到了范冰冰怎么就可以不入狱了?专家解释是,刑法规定,只要是这些人为首次偷税且按期交罚金就可以免刑责。我要问的是,范冰冰偷税数亿元是一次形成的吗?又是谁修改了这条法律?是为谁修改的?

 

第二个问题,范冰冰们的这么多钱从何而来?这么一个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毫无价值毫无用处毫无贡献的人,却获得了如此巨额的财富,说明了什么?说明这个社会的财富分配制度出了问题。

 

第三个问题,在经过“一切为了钱财”的社会风气的污染之后,整个艺术界已经远离道德,正在背离文化的本意,正在远离道德的本源。

 

然后我提出了三点启示:

 

一是绝不能为范冰冰这些“巨偷”们专门设立法外开恩的刑法,绝不能让社会认为有钱认罚就可以代替刑狱的判罚。

二是现在已经到了坚决改变中国财富分配不公制度的时候了

三是在当前社会现实中,范冰冰案绝不是孤立事件,是我们社会文化病态的表现。

 

6月8日,也就是三个月前,我曾在崔永元曝出范冰冰以阴阳合同偷税时连续写过三篇文章,我在其中的第二篇文章中是这样写道:

 

“沉疴需猛药,对于一个病态的社会更需要猛药。可我以为,如果没有猛士的断喝,再猛的药也无用处。”

 

“就在人人怒目而视却又人人无可奈何、眼见脓血四溢却被人视为艳若桃花的时候,崔永元出现了,这次他是一个对付曾经玩弄他和他的家人、他的同事的复仇者,有点像基督山伯爵,也有点像那个荷着长枪、骑着瘦马的唐.吉诃德,枪挑当下中国最著名导演冯小刚、最著名影视作家刘震云、最知名女星范冰冰,于是整个中国影视圈乃至娱乐圈的一道道黑幕揭开,让人们看到,在那些光鲜的红地毯下面是肮脏的蛆虫,在亮丽的镁光灯背后是龌龊的交易。”

 

“当下,在我们国家我们社会,那些曾经为国捐躯、为国牺牲、为国流血、为国做出重大贡献的英雄、烈士、功臣和普通劳动者被人遗忘,被人诋毁,被人咒骂,被人抹黑,而一群妖艳的明星、一群文艺痞子却在我们的文艺舞台上大行其道,不仅有发霉的金钱,而且还有靡烂的生活,而他们却被一批评论家们誉为这个社会思想的脊梁,甚至像冯小刚和范冰冰这样的人还被某些别有用心的机构授以‘国家精神造就者’称号,这就是在一个颠倒的世界里发生的颠倒故事。”

 

虽然范冰冰已经被罚数亿元人民币,但这一事件在大众心中留下的阴影依然如沉霾般沉重。现在崔永元依然是一个猛士,只不过是一个孤独的猛士,只有广大民众站在崔永元的背后,崔永元才会不感到孤独,才是一个能够致敌于死命的真勇士。

 

但愿以后读崔永元的公开信,不再叹息,不再遗憾,不再流泪。如此,将不再有人血馒头,不再担心英雄的人身安全,文化垃圾被清除,社会蛀虫被消灭,没有人敢偷税,没有人敢抢劫,天清气朗,人心敞亮。

 

然而看到“范爷”事后发出的那条“心心念念”的微博,我已无法对此感到轻松,对肮脏靡烂透顶的中国娱乐圈,我已难抱什么一夜清澈的希望。

 

范冰冰道歉后,

崔永元首发长文:不能退

(摘自“直面传媒微信公号)

 

1.webp (50).jpg

 

范冰冰因税务问题被重罚8.83亿后,涉及范冰冰的偷税漏税事件算暂告一段落。

 

有意思的是,作为英雄,崔永元,至今未对此做任何评价。

 

不难揣测,这并不是崔永元最想要的结果。在此之前,曾传出崔永元向范冰冰道歉传闻,媒体采访崔永元,其明确表示,说道歉也可以。崔永元称,这事本来就跟范冰冰无关,其目标很明确就是冯小刚与刘震云。

 

可惜,范冰冰太傻,或者说太蠢,蠢到当事人都在躲,她扑了上去。

 

无奈,崔永元只能手撕范冰冰。

 

1.webp (51).jpg

 

上图就是范冰冰最终成为替死鬼的导火索。

 

正当崔永元对《手机2》愤怒无比的时候,两次饰演该剧“武月”一角的范..微博发了一张悔其一生的博文。

 

短短几字,几乎葬送一生。

 

后果不再多叙。

 

所以,至始至终,对于范冰冰的被查,被处罚,崔永刚从未做过任何表态。

 

也许崔永元,知道,范冰冰死在了蠢字上。

 

说活该,其实并不算“嘴损”。

 

沉默许久后,崔永元终于说话了:不能退。(崔永元长文如下)

 

崔永元:一声长叹一声雷

(“一口老井”微信公号10月7日发表,来源:小崔读书会


1.webp (52).jpg

 

选择一个人们挤在旅游途中顾不上表态的时间,选择了一批对法律条款能解释得惊人一致的专家……伍月又要开花了。

说她没教养是因为政府花这么大力气和她谈心也没唤醒她的善念,也没有提高她的认知能力——她伤害了和晶与崔永元,15年了,她应该诚恳道歉,乞求原谅 。也许政府说:没事儿,你交钱就行。

这在我意料之中,她的好友冯小刚、刘震云、王中军、王中磊也至今不思悔改。窝案从来都是论窝的,窝有窝的理论。

窝的理论就是当四海英雄八方人物能随时一起火锅一起喝酒的时候,总会产生纵横天下无所不能的幻觉。

看看当初冯小刚多嘴硬、刘震云多矫情、范冰冰多委屈……

他们认识税务局的、公安局的、证监会的……

我坚信,有一天,这天下还是兄弟们的,只是这个秋天例外。

网友们喊我去领赏钱,汉朝给四亿,而今给十万,我一点心情没有。钱多少先放一边,实在看不了*河蟹*的一张张脸。

第一次去,给看了证件倒了热茶,相对仔细地看了证据。和(大轰炸)有关的她的证据就是这次提供的。

第二次去,提供的全是华谊兄弟的证据,相当一部分*河蟹*看不懂。

第三次是突然被叫去的,多了两张陌生的面孔,没有自我介绍也没有出示证件。对我补充提供的阴阳合同证据看都不看。

拐弯抹角地询问我是从哪里弄到的(大轰炸)的合同。一高一矮两位越问越急,终于原形毕露,这是俩蛮横的警察。

在他们的世界里,有罪推定,人人都是凶犯。在他们的世界观里,他们就是法律,没必要对谁客气。

我坚定地告诉他们:这合同是我从垃圾桶里捡的。一旁的国税总局大声喊着:把这个给他记上!

我认为,这两个身份不明的人不出示证据随意传唤审问公民是违法的,要求国税总局予以合理解释,国税总局称要请示领导,至今无下文,说话像放屁一样。

再然后,上海公安局经侦大队对所有我参与的公司彻底侦察,对我以前的助理不断询查,彻夜询查。

我知道原因在于(大轰炸)。参与这次大欺诈的既有演艺界大腕也有上海经侦的警察。

曾经当着我的面,他们喝两万一瓶的酒,抽一千一条的烟,几十万的现金用个书包就提走。


就这样,我的危险来自四面八方。

崔永元,你怎么会把一手好牌打成这样?

昨晚,梦见了远在天堂的父亲,他说,记住三个字:不能退。

 

(来源:“环球时事论坛”、“李光满冰点时评”、“直面传媒”、“一口老井”微信公号) 

 


【昆仑策研究院】作为综合性战略研究和咨询服务机构,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秉持对国家、对社会、对客户负责,讲真话、讲实话的信条,追崇研究价值的客观性、公正性,旨在聚贤才、集民智、析实情、献明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欢迎您积极参与和投稿。

  电子邮箱:gy121302@163.com

  更多文章请看《昆仑策网》,网址:

    http://www.kunlunce.cn

    http://www.kunlunce.com

责任编辑:红星
特别申明:

1、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2、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如涉及版权和名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做相应处理;

3、欢迎各位网友光临阅览,文明上网,依法守规,IP可查。

昆仑专题

热点排行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建言点赞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图片新闻

    友情链接
  •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 186导航
  • 红旗文稿
  • 人大经济论坛
  • 光明网
  • 宣讲家网
  • 三沙新闻网
  • 西征网
  • 四月网
  • 法律知识大全
  • 法律法规文库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央纪委监察部
  • 共产党新闻网
  • 新华网
  • 央视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新闻网
  • 全国政协网
  • 全国社科办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军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日报
  • 求是理论网
  • 人民网
  • 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5015626号-1 昆仑策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举报邮箱:kunlunce@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