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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说中国青铜器的法律价值
点击:  作者:郝铁川    来源:中国法院博物馆  发布时间:2019-08-11 09:45:44

 

       青铜器在世界各地均有出现,是一种世界性文明的象征。

最早的青铜器出现于6000年前的古巴比伦两河流域。苏美尔文明时期雕有狮子形象的大型铜刀是早期青铜器的代表。青铜器在2000多年前逐渐由铁器所取代。青铜器包括炊器、食器、酒器、水器、乐器、车马饰、铜镜、带钩、兵器、工具和度量衡器等,涉及一个时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内容,法律也不例外

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就是因为刻在十二块牌子(铜表)上而得名。它是最早的罗马法律文献。

 

公元前五世纪时,罗马的法律还是习惯法,它的解释权操在贵族法官手里。法官利用这个权力为贵族谋利益。平民要求制定成文法,经过长期的斗争,于公元前449年迫使贵族成立十人委员会(十人团)制定和公布了成文法。因这个成文法刻在十二块牌子(铜表)上而得名十二铜表法。虽然十二铜表法基本上仍是按旧有习惯法制定,还没有跳出维护贵族奴隶主利益的窠臼,但它对奴隶主私有制、家长制、继承、债务和刑法、诉讼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规定,限制了贵族法官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的权力。

因此,国际社会都很重视十二铜表法的价值。中国青铜器涉及的法律题材较之世界其他地方更为丰富。举其要者,则有如下数端:

第一,青铜器涉及到了中国法律的起源。

我国学术界都认为古代法律产生于战争,所谓刑起于兵含义有二:一是刑法产生于战争,刑在这里指的是刑法,兵指的是战争;二是兵器和刑具合一,一物两用。

氏族社会后期,刑作为经常性的威慑、处罚和镇压的暴力手段应运而生,起初只是用以处罚怀有敌意的被征服者和俘虏,随后也用以对付内部成员。古代文献对此不乏记述,例如,《国语·鲁语上》: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韦昭注:甲兵,谓臣有大逆,则被甲聚兵而诛之。又:斧钺,军戮。亦泛指刑戮。《汉书·刑法志》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轸;薄刑用鞭扑。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甲兵、斧钺是兵器,也是杀俘虏的工具。以兵器为刑具,以战场为刑场。而这里的兵器就是一种青铜器,它既是武器,又是刑具。因为最初兵器和刑具合二为一,所以就带来了刑罚的残酷性,或者说配合了当时人们的重刑理念。

西周穆王命吕侯(亦称甫侯)制定《吕刑》,有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共三千条,有说是二千八百条,按刑种分类,计墨刑千条,劓刑千条,剕刑五百条,宫刑三百条,大辟二百条。这五种刑罚中的前四种属于肉刑,不用青铜器作为刑具,其是无法执行的;最后一种刑罚大辟是死刑,一般都是斩首,同样要使用青铜器执行。

第二,青铜器涉及到了中国奴隶社会的礼乐等级制度。

夏商周三代的,有三层含义。

一是礼制,即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制度,如宗法制、井田制、分封制等。

二是礼仪,如文献记载的吉、凶、军、宾、嘉五种礼节仪式,周公制定、整理过的周礼,据说已有礼经三百,曲礼三千,其内容可分为吉、凶、宾、军、嘉五大类,达于丧、祭、射、御、冠、婚、朝、聘诸方面,左右着人的周旋、进退、俯仰、升降、动作、容止、饮食、衣服。

三是礼的理念、理论等。贯穿于的一根主线是区分人们身份地位的高低,所谓礼所以别贵贱乐殊贵贱,礼别尊卑各种礼节仪式难免要使用青铜礼器,因此,使用何种礼器、使用多少件礼器,就成为体现人的地位高低的标志。

比如,在鼎的使用上,天子九鼎、诸侯七鼎、大夫五鼎、元士三鼎或一鼎。《公羊传·桓公二年》何休注说:礼祭,天子九鼎,诸侯七、大夫五、元士三也。这是在礼仪制度上体现的等级观念。西周时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列鼎制度。列鼎是在宴享时,大小依次成单数排列的鼎,用以盛放肉食。天子九鼎,依次盛放牛、羊、猪、鱼、肉脯、肠胃、肤、鲜鱼、鲜腊,称为大牢;诸侯七鼎,去掉九鼎的后两种;卿大夫五鼎,依次盛放羊、猪、鱼、腊、肠胃,称为少牢;士三鼎,依次盛放猪、鱼、腊。后来就有了成语钟鸣鼎食,表现富贵之家的显耀地位,唐·王勃《滕王阁序》:闾阎扑地,钟鸣鼎食之家。汉张衡《西京赋》:击钟鼎食,连骑相过。曹雪芹《红楼梦》第二回:谁知这样钟鸣鼎食的人家儿,如今养的子孙竟一代不如一代了。

第三,青铜器是我国古代法律的载体。

夏商周的法律是写在哪里的?应该是先写在竹器上,再刻在青铜器上,后刻在铁器上。

《左传·昭二十九年》记载: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据此,晋国所铸为铁鼎。

《左传·昭公五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杜预注:铸刑书於鼎,以为国之常法。孔颖达《疏》注铸刑书於鼎。焦循《正义》曰:《传》直言铸刑书,知铸之於鼎者,二十九年传云:晋赵鞅、荀寅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彼是铸之於鼎,知此亦是鼎也。)据此,郑国之刑书亦铸于鼎上。

我认为,郑国的鼎就是青铜鼎。因为春秋时铁鼎是特例,所以《左传》专门有记载。无记载的,应该是青铜器。

春秋时期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这两件事情在法制史上都是大事。我个人的看法是,此前官府没有制定罪、刑结合的刑法,而是罪、刑分离,具体罪名一案一议,由谁议呢?是贵族。铸刑书、铸刑鼎之后,立法技术不仅由原来罪、刑分离转变为罪、刑结合,而且还向人们公开,限制了贵族的司法特权,朝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迈出了一步。

第四,青铜器记载了许多案例,是我们研究夏商周司法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的重要史料。

例如,从西周青铜铭文中,我们知道当时司法审判权依附于行政权。

如《扬簋》铭文记载了司空同时兼任司寇;《南季鼎》和《师晨鼎》铭文记载了司马、太宰等都可以兼任司寇。由于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所以周王拥有最高司法审判权,这表现在周王可以指派贵族官员主持司法审判,《(亻朕)(音朕)匜》等青铜器铭文中有清楚记载。从青铜器铭文中,我们还知道有关土地方面的诉讼必须向周王提出,再由周王或周王指派的贵族官员代其行使司法审判权。

从《五祀卫鼎》《永盂》铭文中,我们知道当时的审判组织是一种有多个贵族参加的贵族会议的审判方式,与《周礼·秋官·三刺》所言的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类似,这就是说,当时的审判组织还保留了原始社会民主集体审判的遗风。

从《曶鼎》铭文中,我们知道了当时允许贵族官僚当事人可以不直接出庭受审,而委派其下属或亲属代理,这是一种具有贵族特权色彩的民事代理制度。

 

从《琱生簋》《(亻朕)匜》《扬簋》等铭文中,我们知道了民事诉讼没有实行身份平等制度,下级控告上级会受到指责;双方当事人要向官府交纳诉讼费,审理中当事人的宣誓是获得证据的主要方式,对一审判决不满,也可以上诉。

从西周青铜彝铭中,我们可以了解制度变化。例如,早期一些青铜器铭文中常有周王对臣下赐田分封的记载,表明土地名义上是国有(王有)的,但到了西周晚期,我们从《卯簋》、卫氏三器等青铜铭文中,发现贵族之间的土地买卖比较普遍,土地王有制度已趋于解体。

第五,青铜器给中国法律思维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就以为例,因为是权力、身份的象征,所以在汉语成语中,就有了如下内容:

一是显示位高权重,例如:一言九鼎; 鼎足而立;鼎足之势; 一代鼎臣;问鼎中原;力能扛鼎;言重九鼎;负衡据鼎,等等;

二是显示身份显赫,例如,钟鸣鼎食;鼎鼎有名;大烹五鼎;鼎铛有耳,等等;

三是政权不稳或更替,例如,问鼎轻重;九鼎一丝;人声鼎沸;海内鼎沸;鼎新革故,等等。

再以为例,爵在商代和西周青铜器的考古发现中是非常常见的,是中国古代一种用于盛放、斟倒和加热酒的容器,又成为皇帝对贵戚功臣的封赐的爵位。旧说周代有公、侯、伯、子、男五种爵位,后代爵称和爵位制度往往因时而异。它在汉语成语中,有如下内容:

一是掌握权力、官职的象征。例如,析圭担爵,析圭儋爵,传爵袭紫,高爵厚禄,计功受爵,高官尊爵,加官进爵,等等。

二是贪污腐败的表现。例如,贩官鬻爵,买爵贩官,卖官鬻爵,等等。

法治思维是法律文化的核心。文化是什么?据说学术界已给出了上百种定义。但其中最大共识是,文化是一种价值观念,它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却可以外化为法治体系、法治设施等人类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载体。

中国古代的青铜器就是法律文化的一种载体、设施,是法律思维的外化形式。遗憾的是,在汗牛充栋的中国法制史教材里,往往缺少这些内容,一部中国法制史给人的印象似乎就是立法史。

当然,也有一些有识之士看到了这个问题,马小红、庞朝骥等人所著的《守望和谐的法文明——图说中国法律史》一书,以图说的形式展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史的演进,我觉得颇有见地和学术价值。建议更多的学者从不同角度研究中国法律史,纠正过去中国法律史就是立法史的偏颇。

作者:郝铁川

(作者系上海文史研究馆馆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曾任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会会长、中国比较法学会会长等。)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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