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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闵:劳动分享剩余的理论与实践
点击:  作者:张维闵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首发《马克思主义研究》  发布时间:2018-04-03 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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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劳动分享剩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处于资本占有剩余和劳动占有剩余之间的一个过渡性历史范畴。本文通过批判分析“按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的内涵和前提条件,提出“按要素分配”实际上只是一种表面形式上的平等,而“按劳分配”必须要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条件才能成为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在当前阶段要实现劳动参与分享剩余,依据这两种分配形式是无法做到的。为此,本文结合当前市场经济的实践,力图探明劳动分享剩余的历史条件、经济条件和实现形式,论证其合乎历史发展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为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的发展提供战略决策参考。

 

  一、问题的提出

 

  自从马克思科学论证了劳动创造价值之后,经过一个多世纪的争论,二十世纪后半期,西方主流经济学“新经济增长理论”也不得不承认了“人力”(即劳动因素)相对于物质资本在经济增长当中发挥着越来越巨大的作用。即使如此,劳动分享剩余的理论和实践却并不会因此而必然立即出现。因为生产剩余的规律和分配剩余的规律始终是两个紧密联系而又各自独立的规律。从理论上来说,剩余的生产和剩余的分配是处于不同抽象层次的范畴,剩余的分配是更为具体的范畴,是由决定剩余生产的那种生产关系(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具体性质和结构决定的。在实践中,剩余的分配还取决于社会生产的目的、生产剩余所采取的劳动方式、不同所有制成分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结构等一系列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具体条件。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并存、私人所有制和各种成色的社会所有制并存于同一社会生产关系网络中时,分配必然呈现出更加复杂的层次结构。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劳动是否参与分享剩余以及以怎样的方式、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分享剩余,也必然呈现形式各异、深浅不同的复杂图谱。

 

  因此,劳动分享剩余只能是理论和实践发展中的一个历史范畴,是处于资本占有剩余和劳动占有剩余之间的一个过渡性的范畴。在当前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并存发展的历史背景下,探究劳动分享剩余的历史条件和经济条件,分析劳动分享剩余的曲折实现形式,展望劳动分享剩余的历史前景和趋势,对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实践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探究劳动分享剩余的理论与实践,首先需要确定资本-劳动的二元分析框架。这是由分析对象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的特点所决定的。在当前世界历史发展的图谱上,尽管社会主义的因素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历史发展仍然没有超越资本时代。无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劳动结构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组织社会生产的普遍形式,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决定这个时代本质特征的核心关系。因此,要抓住当前时代剩余分配问题的本质,就不能离开资本-劳动这一结构而抽象地谈论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否则,就会如爱丽斯在梦境中追寻小兔一般,进入虚无缥缈的幻境世界。

 

  要回答“为什么是劳动和资本分享剩余,而不是资本占有剩余或劳动占有剩余”这个问题,实际上要求阐明劳动分享剩余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论证资本-劳动分享剩余的现实性和合理性。为此,首先需要分别对资本占有剩余和劳动占有剩余的历史条件和经济条件进行批判分析,而这实际上是通过对“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批判分析实现的。“劳动分享剩余”既不同于“按劳分配”所说的劳动占有剩余,也不同于“按要素分配”中劳动要素的报酬这顶变戏法的帽子。劳动分享剩余是一个全新的范畴,是对当前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并存、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世界历史条件下资本-劳动关系的新发展所做的新概括,是资本时代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关系处于特定历史发展时期出现的经济现象和经济范畴。因此,对“劳动分享剩余”这一范畴的考察必须置于世界历史发展进程及其当代特征的宏观背景之中。

 

  本文力图通过批判分析“按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的内涵和前提条件,结合当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探明劳动分享剩余的历史条件、经济条件和实现形式,论证其合乎历史发展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为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的发展提供战略决策参考。

 

  二、“按要素分配”的实质是资本独占剩余

 

  “按要素分配”实际上是“三位一体”公式的现代翻版。“三位一体”公式要说明的是,利润、地租和工资三种收入形式对应的是资本、土地和劳动三种要素在生产中的贡献:正是因为资本、土地和劳动这三种要素对生产都做出了贡献,因此它们取得与其贡献相对应的收入——利润、地租和工资作为回报。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土地被归入特定形式的资本范畴。与此同时,科学技术、管理和服务由于其在现代生产中地位的突显而被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这样,传统的生产三要素就发展成为资本、劳动、科学技术、管理和服务等多要素。于是,按照这些“生产要素”对生产的贡献进行分配的“按要素分配论”就应运而生。

 

  “按要素分配”乍一看体现了各种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平等地位,但实际上这种平等只是一种表面形式上的平等。在这种平等形式下包藏的是内容上的不平等,是资本实质上占据支配地位的一种分配形式。就科学技术、管理和服务等要素来看,要么是物化的劳动,要么是活劳动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要么可以归结为资本,要么可以归结为劳动。因此,现代生产实际上可以归结为资本和劳动两种要素。[1]在资本-劳动二元结构中,劳动要素的分配形式是工资。然而,工资作为劳动要素的报酬和回报,只是劳动力价值的补偿,它只是恢复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补偿,相当于劳动要素投入的成本回收。可见,工资范畴实质上并没有包含劳动要素对剩余的分割和占有。与此对照,资本所获得的回报——“利润”,则是收回所投入的资本“原始量”之后的“增量”,即在成本之上的一个增加额。在这里,“利润”与“工资”的分配性质和地位是不同的:“利润”体现的是资本要素所有者对剩余的占有和索取,而“工资”则是劳动要素所有者要素投入的成本回收。可见,“按要素分配”实质上是资本占有剩余,而劳动无权参与剩余分配。资本和劳动在分配中实质上是不平等的。

 

  尽管“按要素分配”对于劳动来说是不公平的,但却是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资产阶级法权在分配领域的必然的、合理的表现形式,是生产资料私有权在分配领域的实现形式。“按要素分配”作为分配规则,并没有也不可能否定生产领域中劳动对于生产剩余的贡献,它否定的是劳动对于剩余索取的权利。在这里,剩余生产和剩余分配的分离,是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合理表现形式。因为在私有制条件下,对剩余的索取权所依据的仅仅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而并不是依据各生产要素对剩余生产的贡献[2]。因此,“按要素分配”所体现的实际上就是,在分配领域,生产资料所有权相对于劳动力所有权具有压倒性的绝对优势和支配地位。可见,剩余分配的规律并不是由生产剩余的规律直接决定的,而是由决定剩余生产形式的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的。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在分配领域转化为资本主义剩余占有规律,这一法则决定了只有资本才有剩余索取的权利,劳动对生产的贡献在分配领域的回报只能限于收回劳动要素的成本。[3]可见,“按要素分配”实际上是资本占据绝对统治权条件下对于劳动的“经济暴力”。

 

  三,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经济条件

 

  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规律和历史趋势的研究分析,预见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基本规律。应该说,马克思的理论分析和预见至今仍然是成立的,并且只要具备一点历史发展的长远眼光也不难看到,这一分析在世界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正在以趋势的形式逐步实现。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马克思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规律的揭示,是通过对资本主义历史发展规律和趋势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所进行的逻辑推理和结论。换言之,它是理论形态上展现的历史发展的自然过程和结果。因此,从理论的一般性来看,“按劳分配”应该是作为成熟、典型的社会主义社会形态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和规律,其实现的过程是曲折和漫长的。

 

  然而,理论的一般性同实际发生的社会主义各国的具体实践必然不会是直接统一和一致的,因此也必然被现实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实践所不断修正,同时也以趋势的形式不断接近和实现。这正是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所说明的。然而,在社会主义实践中,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基本方法论原则却被严重忽略了。同时被严重忽略的是“按劳分配”的经济条件和生产力基础。社会主义在经济落后国家率先建立的客观历史进程,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践中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格局:一方面无产阶级取得了政权,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另一方面社会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经济发展十分落后。在这种不平衡的社会发展格局下,马克思所阐述的“按劳分配”规律实际上并不具备全面实施的经济条件和基础。这是由“按劳分配”的内涵和实施“按劳分配”的前提决定的。

 

  “按劳分配”,是指在扣除社会福利基金和社会发展基金之后,生产剩余在劳动者之间按照其在生产过程中所付出劳动的多少进行分配的一种分配制度,也是劳动占有剩余的一种典型形式。

 

  由“按劳分配”的内涵来看,分配剩余的主体是劳动者,因而否定和排斥了资本对于剩余的占有权和索取权。由于资本对剩余的占有权是资本所有权在分配领域的实现,二者是紧密耦合的,因此“按劳分配”对资本占有剩余权利的否定,必然是以对资本所有权的否定为前提条件的。换言之,只有当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不复存在,资本据此索取剩余的依据才会消除,从而在分配领域否定资本占有剩余才会真正实现。可见,“按劳分配”的内涵所包含的第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不存在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或者说只有在生产资料不归私人所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才有可能实行“按劳分配”,实现劳动独占剩余。

 

  在“按劳分配”的内涵中,需要进一步批判分析的是分配的依据——“劳”。根据马克思的阐述,在“按劳分配”的社会中,劳动者的个别劳动直接成为社会劳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在社会范围内进行分配的直接依据。这表明,“按劳分配”的依据是具体劳动,而不是抽象劳动。作为具体劳动的个别劳动,已经不需要经过抽象劳动这一社会中间过程的转化,而直接成为了社会劳动。抽象劳动在“按劳分配”中已经成为多余的累赘而失效和消失。由于抽象劳动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或者毋宁说是其灵魂所在,因此抽象劳动的失效和消失也就意味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失效和消亡。因此可以说,“按劳分配”的另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消亡。

 

  以上运用反推法,从“按劳分配”的内涵反推出实行“按劳分配”所需要具备的两个前提条件,即对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的否定,以及社会生产中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消失。其实,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按劳分配”的这两个前提条件,但在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特征的描述中,这两个方面是其最重要的内容。通过以上的批判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所预见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这两个基本特征,其实正是“按劳分配”所隐含的两个前提条件[4]。

 

  进一步来看,“按劳分配”所隐含的这两个前提条件要在怎样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才能实现呢?是否有可能实现?

 

  正如马克思所阐述的,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出现是社会分工和生产力发展的历史选择,但由此所导致的商品经济和资本积累,在沿着生产力社会化发展的必然性轨道上运行的历史趋势,却是否定这种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本身。由此可以推论,生产资料私有制消亡的社会经济条件就是生产力的社会化发展达到相当高度。在具备了这一生产力条件下,社会化的生产关系才会取得牢固的基础,从而取代私有制的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才会真正获得自己的灵魂和根基。这时,社会分工体现为生产不同产品的社会成员之间为了满足对不同使用价值的需要而相互交换劳动产品[5]。于是,在平等的劳动者之间的唯一差别和取得收入的依据就只是他们在生产过程中付出劳动的多少。“按劳分配”自然而然取得其合理的、合法的经济地位,成为社会经济的内在要求而得以贯彻。

 

  那么,以使用价值为生产目的的社会再生产何以成为可能?在当前市场经济横扫全球的时代,这个问题看起来似乎是痴人说梦。其实,当我们的眼光超越人类对物质依赖的历史阶段以后就不难看到,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的条件下,物质产品的稀缺已经不成其为制约人类发展的限制性条件。当人类发展已经超越了对物的依赖性时,支配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就会全面转换: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作为既得的社会经济基础而退隐幕后,时代发展的主要问题开始从物质经济领域转向精神创造领域。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特别是精神上的自由创造,成为人类发展追求的主要目标。这时,物质产品仅仅作为精神生产的物质载体、作为精神劳动的副产品而存在,同时,劳动者个人的具体劳动以其特殊性形式直接被社会所承认,而不需要通过“抽象劳动”这一经济核算意义上的“变压器”转化为社会劳动。因此,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社会化发展达到相当高度,物质产品生产中“抽象劳动”的社会意义逐渐缩小乃至消失,而体现和衡量人的全面发展的“计量器”——具体劳动和使用价值的意义则逐步彰显。与此相适应,根据劳动者的具体劳动来分配个人生活消费品的“按劳分配”规律也就应运而生并自然而然得到贯彻。

 

  综合以上分析,“按劳分配”必须要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条件才能成为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这些条件归结起来最根本的就是生产力的社会化发展水平和生产资料社会所有的生产关系条件,而这样的社会经济条件只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才具备。反之,如果生产力的社会化发展还没有达到相当高的程度,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在社会生产中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资本-劳动”二元结构依然存在,那么依据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要求剩余索取权的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就没有彻底消除。这时,劳动要排斥资本而独占剩余是不可能的,“按劳分配”也不可能成为社会经济的内在必然要求而真正得到贯彻。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分享剩余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既然“按劳分配”的实施需要具备相应的生产力条件和生产关系条件,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是否就只能放弃劳动占有剩余的理想?另外,如何看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理论与实践?

 

  二十世纪社会主义实践取得的一个共识,就是在经济发展水平极其低下的情况下建立的社会主义,必然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而只能适应其要求,承认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生产力社会化发展的既有水平所决定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条件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必然的历史选择。应该看到,当前社会主义所处的发展阶段同马克思所阐述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同的。由于生产力水平特别是社会化水平的低下,当前阶段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仍然是不典型、不成熟的形式,体现在其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仍然处于公私并存并且力量和比例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在市场经济的建构过程中人对物的依赖性处于逐步加强而不是削弱的过程中。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个人的具体劳动必须通过商品交换过程转化为抽象的一般性的社会劳动。这是价值规律的实际内涵,也是其运作的内在机制。因此,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一矛盾的存在及其得到解决的社会途径,决定了“抽象劳动”作为交换和分配依据的社会经济意义仍然十分突出和必要。在价值规律推动下,“资本-劳动”二元结构迅速形成、发展和强化,“按要素分配”成为经济运行的内在机制性要求。

 

  那么,是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只能放弃劳动对剩余的索取权,而任由“按要素分配”大行其道呢?

 

  回答是否定的。这主要是因为当前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它决定了即使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也必然存在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和特征。而分配制度的决定因素除了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之外,社会的和政治的因素也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6]如果说当前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最大的相同之处在于都实行现代市场经济制度,那么二者最大的不同则在于现代市场经济是与不同的社会和政治制度相结合的。这种结合的特殊性决定了二者在社会发展的目的、动力和趋势上是有所不同的。这就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参与分享剩余提供了可能性。

 

  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一切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所围绕的中心是“利润逻辑”,即围绕“资本增殖”的需要而展开。因此,生产的目的和动力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剩余价值,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则是资本积累机制。而支撑资本积累机制运作的最重要保证就是资本对剩余的索取权和占有权。然而,正如马克思资本积累理论所揭示的,资本通过独占剩余而贯彻“利润逻辑”的同时,把生产力的社会化也推进到了极高的程度,而这种社会化的生产力同资本独占剩余的依据——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是根本矛盾的。这一矛盾决定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必然是对其自身的否定,即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向社会所有制发展,以适应生产力社会化发展的历史方向。

 

  与其相对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执政党的执政基础是最广大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消灭剥削,实现全体人民平等自由的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的发展。这些特征决定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在经济领域虽然由于多种所有制并存而实行市场经济制度,但其生产目的受到特定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制约,已经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再是单一的、绝对的利润目的,而是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作为最终目的。这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目的已经向使用价值回归。[7]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产目的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利润范畴的运作范围和程度要受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制约,要在保证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前提下实现资本价值增殖。

 

  可见,现阶段要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一方面要靠市场经济及其“利润激励”来推动生产力的巨大发展,生产出巨大的、充足的社会物质和精神财富,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劳动者分享剩余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这两个方面既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是在矛盾发展过程中逐步取得统一的。归根到底,大力发展生产力是前提条件和手段,而实现共同富裕是生产的最终目的。只有生产力高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才具备实现的物质基础;而发展生产力最终是服务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物质精神文化的需要这一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同时,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化方向决定了生产关系的社会化趋势,其必然趋势和结果就是劳动分享剩余直至完全占有剩余。

 

  因此,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以及保证这一目的得以贯彻执行的政治经济条件,既要求满足资本的剩余索取权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又要开辟劳动分享剩余的途径,以顺应生产力社会化发展和生产资料社会化占有的历史趋势,保证广大劳动者平等自由发展的权利。这就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剩余的索取权和占有权不能为资本或劳动的某一方所独占,而只能是资本和劳动共同分享剩余。

 

  五,劳动分享剩余的实现及其发展趋势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现资本和劳动共同分享剩余,单凭“按要素分配”或“按劳分配”中的任何一种分配制度都是不可行的。原因很简单,二者所依据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是截然不同的。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现阶段,二者在不同所有制企业间进行简单的结构分工,即公有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私有制企业实行“按要素分配”,也是不可行的。因为在市场经济的整体大环境下,公有制企业也必须遵循价值规律的作用,“抽象劳动”仍然是其同其他企业进行社会交往活动的依据,利润也仍然是衡量其行为合理性的重要标准。在公有制企业的所有经济核算都以价值为指标的情况下,只在分配中以具体劳动(使用价值)作为依据和标准,这在实践中根本不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由于分配只不过是生产的背面,在生产中实行一套以价值为核心的标准,而在分配中实行另一套以使用价值为核心的标准,这只能存在于虚渺的幻境中。在公私混合股份制企业普遍发展的情况下,这种生产和分配相脱离的“双轨制”就更不可能实行。因此,“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并不是劳资分享剩余的合理表现形式。换言之,劳动分享剩余是一个全新的范畴,而不是“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的简单结合。

 

  实际上,劳动分享剩余的关键在于如何协调同利润激励机制的冲突和矛盾。在实践中,随着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生产力社会化发展的不同程度和进展,乃至在经济周期发展的不同阶段,随着劳资双方的政治经济实力的消长变化,以及劳动组织方式的发展变化,劳动和资本的利益协调机制会采取不同的形式,从而劳资分享剩余的实现形式也会有所不同,并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

 

  当前,对劳资利益协调机制直接影响最大的可以说是劳动组织方式的变革。在生产力社会化发展的驱动下,无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其劳动组织方式都迅速向股份制企业集团发展。与此同时,劳动的特点和形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以科技劳动、管理劳动和服务劳动为代表的各种新的劳动形式对整个生产过程乃至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日益突显。特别是随着“经理阶层的崛起”,劳方对生产过程的信息占有量和实际支配权不断增加。尽管资本表面上以席卷全球之势表现出空前的强盛,但与资本一同强盛起来的否定资本的种种新现象和新发展却表明,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正在发生着有利于劳方的愈益明显的变化,劳动分享剩余正在社会经济实践中历史性地逐步实现。

 

  实践的发展不可避免地推动人们在理论上对资本独占剩余提出质疑和挑战。传统资产阶级经济理论再也无法用“资本因素”来解释比重日益增大的经济增长“余额”,而被迫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提出了“人力资本理论”,通过把劳动纳入资本的范畴来解释巨大的经济增长“余额”。“新经济增长理论”虽然暂时缓解了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危机,但与此同时却给理论和实践提出了一个更大的挑战:既然劳动是一种特殊的资本形式——“人力资本”,并且对经济增长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那么根据资本所有权的必然要求,必须在理论和实践上承认劳动对剩余的索取权。这样一来,以前只是作为生产成本的劳动要素,现在可以理直气壮地以资本的“身份”要求承认其占有剩余的合法地位。至此,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合二为一,“劳动-资本”二元结构崩塌,经典的“按要素分配”的内涵发生了根本的质变。理论和范畴的这种巨大变化,归根到底是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社会化发展的本质的必然反映。尽管这种反映是以“资本同化劳动”这种歪曲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仍然不能抹煞劳动和资本的根本不同,也无法掩盖资本的历史意义和社会意义在不断弱化、资本范畴的作用范围在日益缩小、资本关系日益成为社会经济发展“赘生物”的本质。

 

  如果说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要素对剩余的分享仍然需要披上“资本”的外衣,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作为社会主人的劳动者对剩余索取权的要求完全可以揭去这一虚假的外衣。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前后,在我国社会经济逐步向股份制混合经济结构发展的过程中,曾经有过一场关于“资本雇佣劳动”还是“劳动雇佣资本”的争论。这场争论的实质是劳资双方在理论上争夺生产过程的主导权和支配权,进而争夺对生产结果的控制权和索取权。其实,在资产阶级法权范畴下,所谓“雇佣”,其内涵就规定了是资本对劳动的雇佣,而不可能是劳动雇佣资本。然而,这场争论的核心范畴“雇佣”,反映了争论双方实质上都是在资产阶级法权范畴内讨论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劳动雇佣资本”的提法借用“雇佣”这个词来反映劳动在生产过程中主导权和控制权上升的现实,其实是“概念空白”的一种必然表现。即当时还没有出现合适的概念或范畴来表述新出现的现象,因此借用已有的概念来表述新的现象。因此,尽管严格来说这种借用在学术上是不规范、不严格的,但它出现在特定时代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更重要的是,它背后所反映的资本-劳动关系的新发展,预示了一个新时期的开始,那就是资本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劳动的重要性在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已经以不可否认的顽强趋势突显出来,由劳动来主导生产过程和分配过程的要求已经被理论和实践提上了议事日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场争论可以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要求参与分享剩余的理论先声。

 

  在二十一世纪的第一个十年即将过去之时,收入分配改革再次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焦点问题。这固然同全球经济危机条件下“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政策背景相关,但从更深的层面也不能不说是顺应当前世界历史发展潮流的主动选择。在当前全球性经济危机背景下,生产社会化的全球性调节已经成为各国面临的紧迫课题,而与这种全球性生产社会化相适应的对现行生产关系的调节也已经不可避免。只不过这种调节在资本占据支配地位的世界经济中不会以和平的方式自动实现,而是在经济危机、生态危机、社会危机等一系列压力之下被迫逐步实现的。对现行生产关系的调节,最敏感、最直接的就是对分配关系的调节。当前席卷美国多个城市的“占领纽约”、“占领华盛顿”的示威游行所针对的正是分配关系的失调。我国要抓住时机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就必然要改造和提升消费结构,而通过收入分配改革实现消费结构升级也就成为必然的、自觉的主动选择。

 

  然而,从历史发展的大趋势来看,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改革不只是服从于产业结构升级的需要,它更是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实现过程,是新的历史时期劳动分享剩余的历史潮流的体现。这一点从我国首次提出要对初次收入分配进行改革的主张看出来。我国历次的收入分配改革都是针对再分配或者二次分配提出的,唯有这一次,提出了要对初次分配领域进行改革。这意味着要重新调整全部剩余的分配结构和比例。改革的倾向也是明确的,要扩大劳动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劳动收入显然是对照财产收入而言的,而资本收入就是以资本所有权为依据要求占有剩余的一种最重要的财产收入形式。从这个角度来说,劳动收入是相对于资本收入而言的。因此,扩大劳动收入的占比,实质上就是要在劳动和资本之间重新分配剩余。让劳动和资本平等分享剩余,一方面赋予劳动以剩余索取的正当权利,使广大劳动者能够平等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另一方面也没有彻底否定资本对生产发展的贡献,给予其实现自身利益的空间。而这正是前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目的的内容及其实现手段的有机结合。

 

  综上可见,劳动分享剩余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也是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并存的特定历史阶段上具有共性的规律和要求。

 

注 释:

[1]对此需要做进一步的细化分析。管理作为组织协调社会化大生产的功能来说,是生产过程中必要的生产性活动,是实时支出的一种特定形式的劳动。服务当作为恢复、提高劳动力在精神状态和生理状态的生产性功能的必要活动时,可以归结为历史和道德因素所决定的现代生产中劳动力成本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看,二者都可以归入活劳动的范畴。当然,除此之外的非生产性管理和服务必须排除在外。而科学技术则相对复杂一些:对于科技专利所有者来说,专利技术是其以往劳动的物化形式;对于科技劳动而言,则是复杂劳动的实时支出。前者投入生产属于资本范畴,而后者则属于劳动范畴。

[2]由此可见,那种宣称“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要素贡献分配的论调是多么的虚伪。

[3]资本历来把劳动(工资)看作是其生产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印证了劳动要素作为可变资本只是被资本当作成本,而无权要求分享剩余。

[4]这也印证了马克思关于“分配是生产的反面”的基本观点。

[5]这种交换可以仅仅是产品交换,也可以是不以利润为目的的纯粹的商品交换。具体采取何种交换方式,要以当时社会经济处于商品经济还是产品经济时代来决定。不以利润为目的的商品经济在更高的历史阶段以新的形式出现,体现了商品经济范畴的螺旋式发展过程。

[6]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时上层建筑也会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在社会主义实践的最初阶段,上层建筑的作用被提到了凌驾于经济基础之上的地位,导致忽视生产力发展水平而片面追求“一大二公”的错误。改革开放以来,这一错误得到了纠正。然而,矫枉不可过正,当前我们不能因为强调经济因素的决定作用而忽视乃至否定社会政治因素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否则,就会走向另一个极端。这也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方法论要求的。

[7]这同马克思资本积累规律所揭示的资本主义社会历史发展趋势是一致的,即资本积累的内在机制依赖于劳动生产力的不断提高;而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同价值成反比、同使用价值成正比。这意味着随着资本积累的发展,价值不断贬值,日益增多的社会使用价值正以更少的价值来表现。这也就是说,社会财富的价值属性正在日益销蚀,价值范畴的作用范围在缩小,而使用价值范畴的作用范围在扩大。作为这种自然历史发展趋势的体现,在取代资本主义而起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使用价值范畴作用范畴的扩大已经体现在生产目的的自觉转变上,即从对价值增殖的绝对追求上回归对使用价值的追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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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罗﹒巴兰,保罗﹒斯威齐合著:《垄断资本》,南开大学政治经济学系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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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宇等主编:《高级政治经济学》(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9、李炳炎著:《利益分享经济学》,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9年。

10、张作云、陆燕春著:《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问题的理论思考》,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副教授;来源:昆仑策网,本文原发表于《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5期【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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