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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斌强:香港大律师公会的析辩诡辞太不自量力!
点击:  作者:兰斌强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19-11-22 11: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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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师公会的析辩诡辞太不自量力!


昨天(19日),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就香港高院裁定,香港《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以下简称《紧急情况条例》)赋予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在某些情况下制定有关规定不符合基本法,并裁决《禁止蒙面规例》(以下简称《禁止蒙面法》)的主要内容不符合相称性标准,作出强有力而明确的回应: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这是全国立法机关最权威的声音。

 

香港高院应该认真反思其18日作出的裁定判决,掂量一下全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声音,为自己荒唐的裁决寻求扑救办法才是。按照香港高院18日的宣布,今天,法庭应该“商讨补救裁决引发的情况”(当然,香港高院在这里所称的“补救”并非指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所指的情况),但到现在,尚无这方面的消息。

 

然而,今天香港大律师公会却高调发表了一份“声明”,析辩诡辞地指责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回应“在法律上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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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师公会官网发表的“声明”部分截图】

 

香港大律师公会在份声明中讲了8点,归纳起来有如下四个几个方面:
一是香港高院有权裁定判决香港法例“某些法律条文无效”,这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精神;

 

二是若香港高院认为“任何法律条文与《基本法》抵触,可依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香港高院的裁定判决符合《基本法》160条之规定;
三是香港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这是《基本法》第 19 条和第 85 条所规定的。因此,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强调“香港法院不能裁定法律条文是否违反《基本法》是限制香港法院一向享有的独立司法权”是“破坏《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四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现在就对《基本法》作出诠释和主张是向“香港司法机构及制度施加压力”,是对香港法治的不尊重。

 

从上面所列出的8点四个方面的内容来看,香港大律师公会表面上似乎很尊重《基本法》,很捍卫香港的法治,实质上是典型的强词夺理,断章取义,混淆是非、本末倒置!

 

一、香港大律师公会的诡辩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出香港高院本次裁定判决荒唐之处说得很清楚。
一是“《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也就是说,认定香港法例是否违宪的权利在全国人大,在此问题上,香港高院无权做出裁定判决。
二是“根据香港基本法第8条的规定,包括《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在内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已经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因此,该条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也就是说,《紧急情况条例》已被纳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并无与《基本法》相抵触。
三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有关判决的内容严重削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应有的管治权,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

 

那么,香港大律师公会的诡辩究竟有哪些?

 

1、偷换概念,颠倒黑白。

 

无论过往有什么样的案例,对已纳入回归后的香港法例若裁定判决无效,其标准只能在《基本法》而不是由香港高院说了算。这一条在《基本法》第8条写得很清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现在的情况是,没有证据说明《紧急情况法》与《基本法》相抵触,并《紧急情况法》不属于大律师公会所称的“某些无效法律条文”。而香港高院的这次判裁定判决,首先无视且否认香港社会已出现严重的“紧急情况”,并以此为由裁定《紧急情况条例》失效、《禁止蒙面法》违宪。这本身就不符合事实,而且是与《基本法》相违背的。香港大律师公会却不仅为其辩护,还相反称香港高院的判决“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

 

香港大律师公会将有效的《紧急情况条例》说成是“无效法律条文”,这不是偷换概念是什么?并将高院违反《基本法》的判决说成是符合《基本法》,将目前香港市民人身及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的状况说成是符合《香港人权法》这不是颠倒是非是什么?

 

2、断章取义,混淆是非。

 

香港大律师公会声辩称香港高院的裁定判决符合《基本法》160条规定。事实如何?

 

《基本法》第16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香港大律师公会现在只强调该条的后面一点“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却不讲该条的前面部分“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也就是说,该条规定了修改、停止原法律的两个条件,即与《基本法》相抵触和由“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的”。与前面第1点所指出的一样,香港大律师公会并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紧急情况法》与《基本法》相抵触,更无资格对全国人大对香港高院的判决提出批评的声音进行无理狡辩的指责。已纳入香港特区的法律是否与《基本法》相抵触,只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资格判定,高院没有这个资格,香港大律师公会更没有这个资格,这是《基本法》规定的。

 

香港大律师公会不仅自不量力搞不清楚自己的身份,在法律上又故意混淆全国人大与修改、制定、宣布香港法律最终决定权的关系。这不是断章取义,混淆是非是什么?

 

3、析辩诡辞,本末倒置。

 

香港大律师公会以《基本法》第19条和85条的规定,指责全国人大批评香港高院的裁定判决是对香港“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破坏,更煞有其事地称是“破坏《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向“香港司法机构及制度被施加压力”。

 

香港大律师公会析辩诡辞,在法律上将全国最高立法机关与香港司法的关系本末倒置。香港虽然实行的是“一国两制”,但在法律关系上,香港的宪制基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因此,香港所有的法律、审判必须不能与这个基础相抵触。《基本法》第19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基本法》第18条还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也就是说,香港在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同时,如果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况,全国人大有权在香港实施“全国性法律”。如果香港社会正常,自然不会轻易实施这一条,香港当然会像第19条规定的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没有人去干预。

 

但当前的香港局势,因境内外反华乱港势力的煽动,骚乱、暴乱状况已发展到极其严重,已有失控的趋势。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止暴治乱的关键司法机关,香港高院不仅没有展示出其应有的功能,相反做出有利于骚乱、暴徒,动摇止暴治乱的首脑——特区政府行政长官权威的判决,这不仅荒唐而且明显引起了民愤。此时,作为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当然要对香港高院提出警告和批评。这怎么是破坏香港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当高院的裁定判决已成为香港骚乱、动乱的推手时,香港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已失去了它真正的意义。要说破坏,正是香港高院破坏了“司法权和终审权”。

 

再说香港高度自治。回归20多年来,香港不仅充分享有与内地不同的社会制度,“一国两制”也用法律的形式在《基本法》中得到保证。香港从殖民时代的港人没有实质上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没有游行示威的自由,港督由英王室派遣且他一人决定香港的一切,变成回归后的港人治港,充分享有游行集会示威的权利,享有独立的立法、司法权,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前后对比,现在的香港究竟有没高度自治?

 

如果正常发展下去,“一国两制”自然会存在起码50年。然而,近些年来,“港独”思潮逐渐发展成一股势力,分裂国家的行为有恃无恐,配合境外势力干涉香港、引狼入室的气焰嚣张等等这一切难道是“高度自治”的内容?究竟是谁在破坏“高度自治”?

 

香港大律师公会对当前香港乱局、对暴徒极端违法行为造成的香港社会动乱,造成的带来国家安全的危机形势视而不见,对高院的裁定判决带来的严重后果不闻不问,相反以强调“司法独立权和终审权”指责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这不是本末倒置的析辩诡辞是什么?

 

二、香港大律师公会的险恶用心

 

香港大律师公会为何敢如此嚣张自不量力地指责全国人大?其实,稍微了解一下这个组织所作所为就会明白。

 

香港大律师公会创建于1949年,是香港唯一的法定诉讼团体。截止去年底共有资深大律师98人,其中男性88人,女性10人。要想成为资深大律师必须由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回归以来,本应该是律师的专业团体,却常常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搞事。特别是近些年,在一些重大政治问题上经常与港府和中央政府唱反调,成为香港政坛一支“有分量”的反对派。这一点最能说明问题的是该组织现在的主席戴启思。

 

戴启思,现年66岁,英国籍,1984年从英国来到香港,曾在当时的律政司署工作,香港临近回归前的1991年,他参与起草了现在的《香港人权法》(即《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回归前,他曾担任香港副首席检察官,代表港英政府出任中英联络小组的英方代表。1997年年初,成为香港回归前最后一批获委任的御用大律师,后过度为资深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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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

 

戴启思1999年至2000年及2003年至2004年,出任香港大律师公会副主席;2005年至2006年,出任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2018年,出任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他的政治观点非常鲜明,从上任大律师公会副主席开始就一直与港府和中央政府唱反调,担任主席后更是表现极端,曾对全国人大释法进行过恶毒攻击,对所谓的“本土派”和“港独”分子亲切有加。2016年曾替公开鼓吹“港独”的游蕙祯、梁颂恒二人“宣誓案”做辩护人,替“港独”分子罗冠聪不符参选资格做过辩护人等等,他是香港有名的“抗中乱港分子”的“御用大律师”。

 

从香港大律师公会的作为与加入程序,以及其主席戴启思的政治观点可以看出,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因此,这次它再次出头攻击全国人大不足为奇。它的目的就是企图用其律师组织和法律专业身份析辩诡辞,颠倒黑白,强词夺理,混淆视听,为暴徒撑腰,聚集对抗港府和中央政府的力量,让香港永远成为“独立王国”,最好能把香港扯回到殖民时代或者分裂中国实现“港独”。可见它此次出头是多么的用心险恶!

 

然而,香港永远是中国的香港,企图将香港分裂出中国实现“港独”的任何势力到头来只会遭到严厉打击,试图用律师擅长的诡辩术将香港变成“独立王国”只能是痴心妄想。香港大律师公会的图谋除了徒劳,只会遭到全体中国人民,包括广大的香港市民的唾弃!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自“兰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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