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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两种社会制度下的国企功能定位 ——再与宋志平同志商榷几句
点击:  作者:梁军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19-08-21 11: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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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重要论述】

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习近平对全国国企改革座谈会做出重要指示(2016年7月4日)

如果把国有企业搞小了、搞垮了、搞没了,公有制主体地位、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还怎么坚持?工人阶级领导地位还怎么坚持?共同富裕还怎么实现?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还怎么巩固?我们一定要想清楚,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想清楚,国有企业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要想清楚,不能稀里糊涂跟着喊口号,更不能中别人的圈套!
——习近平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0月)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顶梁柱”。
——习近平在江苏徐州考察徐工集团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时讲话(2017年12月12日)

我们的国有企业要继续做强做优做大,那种不要国有企业、搞小国有企业的说法、论调都是错误的、片面的。我们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点毫不动摇。任何怀疑、唱衰国有企业的思想和言论都是错误的。特别是我们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同志,一定要坚定信心。
——习近平视察中国石油辽阳石化公司时讲话(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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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微信上发出《就“国企最大的一个功能是支持民企发展”观点与宋志平先生商榷》一文。梁 军:发展国企的“初心”是什么?——与宋志平先生商榷

 

一天观察下来,掌声不够热烈。

 

我在多个国资国企联系群里转发,基本上无人响应,也无人转发。如此重大的一个理论分歧,直接关乎国企改革的大方向,难道不值得认真讨论一下吗?国资系统的同志们都不感兴趣了吗?都心如止水了吗?我宁愿相信,是我的水平不够,名气不大。

 

当然,因为宋志平同志在国资系统的地位和名声,转发就是不敬。这个我理解。

 

有朋友说,两种社会制度下的国企功能定位,你还是没有讲透。我就借着这位朋友的疑惑,再发表一下个人的观点。选择用《再与宋志平同志商榷几句》这样的标题,我是想沾宋志平同志的光,借他的名气,引起国资系统同志们的关注。这我无需隐瞒。我不认为因为宋志平同志讲的话有纰漏,就不能讨论。我反而相信,如果宋志平同志看到我的文章,会理解我的良苦用心。

 

请注意:我今天改称宋志平同志了。我十分尊重宋志平同志,他是国资系统不可多得的改革旗手。昨天用的“先生”称呼,很欠考虑,特此说明一下。

 

跟昨天的文章一样,我今天还是打算引用一篇我曾经发表过的文章,其中仅摘录一段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国企功能定位的阐述。这篇文章是发表于2011年3月27日《南方日报》理论版的《关于国企改革重大理论问题的思考(上)》。在昨天的文章中,我数次引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经济和国企改革的重要讲话。而这一篇文章发表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在当时那样的环境下,我发表这样的理论见解,不知能否成为宋志平同志对我高看一眼的理由?

 

以下为《关于国企改革重大理论问题的思考(上)》摘录——

 

“第二,必须明确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在本质上的不同

 

在一般资本主义体制下,生产资料主要归私人所有,市场的主要盈利空间被私人资本占据,及至被垄断资本占据。作为资产阶级“守夜人”的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的有效运转,在一些私人资本不愿意进入的行业,在一些带有公共服务性质而不宜由私人资本掌控的领域,通过兴办国有企业来弥补市场空缺。当这些行业和领域有利可图而私人资本愿意进入,或者政府认为适宜让私人资本进入的时候,也会适时地实施所谓的“私有化”。因此,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更多地带有“国有公共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只不过是借助于“企业”的形态而存在。

 

在一般社会主义体制下,生产资料主要归全民所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要大大高于资本主义社会国有企业一般都要以盈利为目的,这样才能通过国家的二次分配,实现劳动成果最大化地归全民所有。当然,政府对那些私人资本不愿意进入的行业,以及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的领域,理所当然地要承担起责任。因此,不管是理论上还是事实上,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应该明确区分为两大类:一类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国有企业一样,带有“国有公共机构”的性质和功能;第二类是广泛存在于各个行业和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它们以盈利为目的,更多地带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功能,以纯粹的企业形态而存在。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适应现实生产力水平,为了最充分地调动社会资本的力量来发展社会生产力,除了带有“国有公共机构”性质和功能的企业必须保持国家所有以外,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带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和功能的国有企业可以有限度地主动让出部分市场盈利空间。这个“让出”的比例多少才合适,这个底线在哪里,我们可以根据现实情况来进行动态的调整和厘定,但是绝对不是无底线的、彻底的。

 

事实上,在很多资本主义国家,除了那些私人不愿意进入和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行业和领域,政府在许多自然垄断行业、资源垄断行业和一般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广泛存在。德国、法国、英国等欧洲国家,尤其是人均国民收入居世界前列的北欧国家,以及亚洲的新加坡等国家,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一直占有相当的比重。遗憾的是,有些人故意对此视而不见,将两种性质和功能的国有企业混为一谈。我们的国企改革方向不能以资本主义国家乃至个别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参照系,所有关于“国有企业只需要在公共服务领域存在”,“市场经济要求国有企业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观点,都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存在的目的。”

【相关阅读】
梁 军:发展国企的“初心”是什么?——与宋志平先生商榷

(作者系广东省国有资本研究会会长、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自“全民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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