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军报批网民侮辱诋毁英烈:卑劣行径无异于自毁长城
点击:  作者:军报记者    来源:军报记者  发布时间:2018-05-26 11:06:19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一网民在“新浪微博”发布侮辱英雄烈士的言论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这是《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以来,宁夏警方处理的第一起相关案件。

517号,蒋某在家上网,看到《英雄烈士保护法》开始施行的新闻后,试图挑衅法律权威,在新浪微博发布侮辱两名英雄烈士的言论,并称不会被抓。网帖一经发出,就引发了网民极大愤慨。

涉事网民接受民警询问

银川警方接网民举报后,迅速开展工作,将家住银川市金凤区的蒋某传唤到案。蒋某对其在网上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民警批评教育,蒋某某对自身的错误言行表示悔过,接受警方的处罚。最终,银川市金凤区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2018427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将依法惩处直至追究刑责。该法律从201851号起正式施行。

今日,解放军报刊文批网民侮辱诋毁英烈,告诫那些心怀侥幸的人:法律似铁,谁碰谁流血。

英烈不容诋毁  法律不容挑衅

蔡 斌 朱文强

几天前,银川网民蒋某在网上侮辱、诋毁英烈并肆意挑衅,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这起事件的快速处理大快人心,也再次表明: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

蒋某的言论无知又无耻,他称:董存瑞活该炸死,黄继光活该被枪打死,因为这样是没有意义的。丧心病狂的他甚至公然挑衅:我看看我发这个话会不会被抓,要是把我抓了说明公民就没有言论自由了。这一帖子发布后,引发网民极大愤慨。有网友说,这种诋毁英烈、藐视法律的小丑,绝不容许其逍遥法外。

英烈是什么?是拿出自己的生命去殉我们的事业的人。祖国的万里江山,离不开英烈的鲜血浸染;人民的幸福安宁,离不开英烈的慷慨付出。对于英烈,我们只有尊崇和捍卫的义务,绝无淡忘和诋毁的权利。英烈是民族的价值标杆、精神脊梁,过河拆桥只会撕裂社会的主流价值,蛀空民族的精神支柱。为什么遇到亵渎英烈的丧德言行、伤害民族情感的丑陋表演、拿民族伤痕开玩笑的歪风邪气,舆论总会揪住不放?这正说明,人民群众不乏历史清醒和文化自觉。

英烈不受诋毁,这是中华民族的情感底线。近年来,像蒋某这般触碰底线的事,时有发生。这些人不遗余力将民族正能量的符号污名化,大抵是因为远离了战火硝烟、过惯了衣食无忧的生活而忘乎所以,以至于民族身份认知错乱、价值观颠倒扭曲,忘干净了我是谁”“我从哪里来等根本问题。这类卑劣行径无异于自毁长城,他们也不经意间充当了敌对势力的帮凶。

对那些道德管不住、内心无敬畏的人而言,没有什么比凛然国法的约束更管用了。51日起正式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了侵害英烈行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为有效惩治歪曲历史事实、诋毁亵渎英雄烈士等各种行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有了这部法律,想说啥就说啥,谁都管不着的情况不会再有,英烈的声誉任何人都不能闹着玩。这次蒋某所受的教训,也告诫那些心怀侥幸的人:法律似铁,谁碰谁流血。

蒋某还提到言论自由这个词。事实上,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诋毁英烈、虚无历史,蒋某不是第一个。何为自由?孟德斯鸠给过一个解释: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这个时代观点多元,人人都有麦克风。但是,自由有边界,言论自由也不例外。每个人发表意见的权利受到保护,但不意味着能够借这种权利胡言乱语、胡作非为,搞没有边界和底线的言论狂欢。在英烈声誉的问题上,冲击社会共识、挑战正义良知,违了法、犯了罪,还说不得、动不得,岂非咄咄怪事!

美学家朱光潜先生曾指出,崇拜英雄是一种好善,也是一种审美。从个人层面讲,我们不妨与英烈走得更近些,结合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变迁读懂他们,进而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和文化观。从国家和社会层面讲,应进一步营造崇尚英烈、学习英烈的良好氛围,将英烈事迹和精神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对民族底线的挑衅者高扬利剑。把英烈精神注入血脉、融入灵魂,我们就一定能筑牢信仰的基石、挺起精神的脊梁,在强国强军的征途上一往无前。

本文刊于2018525日解放军报

八一评论

一图带你了解,

保护英烈,法律在行动!

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法律似铁,

谁碰谁流血!

光荣,必将传承!

英雄,永不独行!

责任编辑:向太阳
特别申明:

1、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2、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如涉及版权和名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做相应处理;

3、欢迎各位网友光临阅览,文明上网,依法守规,IP可查。

昆仑专题

热点排行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建言点赞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图片新闻

    友情链接
  •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 186导航
  • 红旗文稿
  • 人大经济论坛
  • 光明网
  • 宣讲家网
  • 三沙新闻网
  • 西征网
  • 四月网
  • 法律知识大全
  • 法律法规文库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央纪委监察部
  • 共产党新闻网
  • 新华网
  • 央视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新闻网
  • 全国政协网
  • 全国社科办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军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日报
  • 求是理论网
  • 人民网
  • 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5015626号-1 昆仑策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举报邮箱:kunlunce@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