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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景胜:国家英雄烈士保护法应规定英雄事迹入教材
点击:  作者:吕景胜    来源:察网时评  发布时间:2017-12-13 09:42:18

 

        【摘要】: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对于倡导国家主流价值观、宪法原则、凝聚爱国主义、加强国防教育意义重大,其意义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在教材中去英雄化、消解英雄是对民族魂魄国家主流文化抽刀断水、挖祖刨坟、釜底抽薪。其恶果将会使未来青少年成为毫无战争意志、毫无英雄血性和军人魂魄的一代代伪娘,今后国民面对虎视眈眈的外辱、外侵无心、无意志、无力抵抗,没有男儿上战场,无人流血保家国,列强肆虐、山河破碎的悲剧重演。

 

近年老作家魏巍歌颂志愿军英雄的名篇《谁是最可爱的人》从中学课本中逐渐被删除,此举不仅仅否定《谁是最可爱的人》、《东方》这些反映抗美援朝战争的作品,更是要否定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战争,否定那场壮烈战争中惊天地泣鬼神的英雄事迹,否定代表中国军人灵魂图腾的上甘岭精神。英雄事迹及精神作为民族魂魄国家精神遗产对任何国家民族文化构建意义重大,是国家主流文化重要养分,是国民教育不可或缺的内容。

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对于倡导国家主流价值观、宪法原则、凝聚爱国主义、加强国防教育意义重大,其意义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在教材中去英雄化、消解英雄是对民族魂魄国家主流文化抽刀断水、挖祖刨坟、釜底抽薪。其恶果将会使未来青少年成为毫无战争意志、毫无英雄血性和军人魂魄的一代代伪娘,今后国民面对虎视眈眈的外辱、外侵无心、无意志、无力抵抗,没有男儿上战场,无人流血保家国,列强肆虐、山河破碎的悲剧重演。

对此严重问题国家高层应予以重视,建议在未来的国家英雄烈士保护法立法中对此问题拨乱反正。

目前我国烈士褒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

此条虽原则性规定了宣传英雄烈士事迹,但问题有二,一是法规位阶太低,仅是民政部行政规章,像教育部这种位高权重的部门是否把此行政规章放在眼中是个问题,是否能约束教育部教材编写和主管部门是个疑问;二是操作性差,缺少细节实操性规定。建议将此条款提升纳入今后国家英雄烈士保护法这样的全国人大制定的一级法律,提高法律位阶,引起全社会重视并约束有关部门。具体法律条文完善可否如下:

1、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国家无形资产国家予以法律保护。以往建国、卫国战争中无数烈士人物和烈士事迹所彰显的是一种不畏强敌、不惧牺牲、舍生取义、爱国为民的革命精神和民族气节,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中华民族普遍的精神财富和民族情感,在当代中国社会有着广泛的价值、情感认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

该条为纲领性、宣示型、指导性条款,以立法形式提出、学习、弘扬、维护烈士精神是国家主流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是实施宪法精神和原则的重要路径和举措。国家倡导体现出国家对构建烈士文化的重视。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

国家倡导全社会应尊重敬仰缅怀烈士,学习烈士精神,弘扬英雄烈士品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3、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把英雄烈士事迹宣传教育贯穿到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学生的英雄主义、爱国主义教育。教材内容中应有必要的英雄事迹。

英雄教育贯穿国民教育体系的具体措施可以是在烈士纪念日或清明节组织学生瞻仰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此条规定了教育部门的法定积极作为义务,再敢从教材中随意删除英雄事迹将是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4、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研究、编撰工作,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史料、遗物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

各级政府和军队应重视并参与上述工作,并给予上述工作必要的经费保障。

5、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文学艺术、影视作品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

此条规定了文化等政府部门在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及精神方面应该履行的行政职能。

6、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播放刊登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宣传专栏等多种方式宣传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此条仅是一个倡导性条款,希望鼓励媒体以更大力度参与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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