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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炳祥:学好马克思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思想必须首先搞清几个基本范畴——一个对生产、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资本论》阐释
点击:  作者:屈炳祥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发布时间:2018-08-15 09: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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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要求全党和全国人民深入学习马克思光辉和伟大著作。其中,特别提出要学好用好马克思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思想。要学好用好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必须首先搞清楚生产、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样几个基本范畴。生产、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是马克思经济学,甚至其全部理论体系中最基本的科学范畴,本应是每个社会科学工作者该有的起码常识。然而,遗憾的是我们的现实社会中,有许多的朋友,包括一些经济学家对此却理解得非常有限,不能从马克思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上对此作出符合科学的阐释。因而,现在我们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的思考,给出一个科学明确的说明,以求取得理论共识。

 

      今年是世界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人类最伟大的思想家马克思诞辰200周年。我们党举行盛大纪念会,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全党和全国人民深入学习马克思光辉和伟大著作。其中,特别提出要学好用好马克思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思想。笔者认为,要学好用好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必须首先搞清楚生产、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样几个基本范畴。众所周知,生产、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乃至其全部理论体系中几个最基本的科学范畴,本应是每一个社会科学工作者该有的起码常识。然而,遗憾的是我们的许多朋友,包括一些称得上“家”乃至“大家”的经济学人对此却懂得不多,理解得不深,甚至不甚了了。因此,今天在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时候,我们有必要对此做进一步思考,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明,以求取得社会共识。

 

 

      生产一范畴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马克思认为,它是政治经济学的直接“对象”与理论研究的“出发点”。【1】P18因此,不论是以往的还是当今的经济学家在阐述自己的学说时,都必须对此作出说明。

 

      那么,在我国学术界到底是如何解释这一经科学范畴呢?笔者利用现代网络工具对此作了搜索与查询,得到的结果是:所谓生产,就是指“将投入转化为产出的活动,或是将生产要素进行组合以制造产品的活动。”[1]这里,把生产解释为一种“制造产品的活动”,粗一看不觉得有什么不妥,然而,须知,这里所说的“产品”,不是我们常人所理解的那种,而是另一种意义上的“产品”,这种产品不仅指物质产品,而且也包括各种服务性劳动。如由夏征农与陈自立二位主编、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我国目前最权威的工具书《大辞海》(经济卷)就是这么说的。其中指出:生产,“微观经济学中指投入转化为产出的过程,投入又称为生产要素,常见的有土地、劳动、资本和原材料等。产出指产品或劳务。”[2]这就是当下我国学术界对生产一范畴所作的规定或解释。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学术界一些朋友对生产一范畴作如此理解是欠妥的,是不符合马克思本意的。

 

      第一,他们不把生产规定为物质财富的生产,而是把看作提供效用的活动。虽然这种认定也涉及到了物质资料的生产,但是由于它同时也把各种非物质资料生产的服务也塞了进来,所以,他们所说的生产实际上就是那种提供效用的各种活动。笔者认为,如此这般理解生产是欠妥的,至少是不确切的。因为这样一来,它首先把“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两个完全不同的事情混为一谈了。

 

      “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这两个范畴最早是由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来的。斯密首先提出,“生产劳动”是能为资本家带来利润的劳动。后来,他觉得这样解释“生产劳动”有些不妥,于是又作了补充,即“生产劳动”还必须是生产物质资料或商品的劳动。这样综合起来,斯密就把“生产劳动”定义为那种既能为资本家带来利润,又能为社会生产物质财富的劳动。否则,就是“非生产劳动”。

 

      马克思批判地吸收了斯密的意见,将他关于“生产劳动”的二重规定作了扬弃,对“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给出了新的规定。即所谓“生产劳动”就是那种既能为社会生产物质财富,又能创造剩余价值或带来利润的劳动。可见,他是把劳动产品的物质规定性作为“生产劳动”的第一规定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如果整个过程从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2】P205同时他又指出:这是我从“物质资料生产性质本身中得出的关于生产劳动的最初定义”。【2】P556马克思这里关于“生产劳动的最初定义”,也是他关于“生产劳动”的最一般或之第一的规定,因为在此之外还有另外或进一步的规定,即带来剩余价值或利润。而“非生产劳动”则是那种性质与之相反的劳动。具体说,就是那种既不生产物质资料、也不创造剩余价值或利润的劳动。另外,有些劳动,虽说它能为经营当事人带来剩余价值或利润,但是却不能为社会生产物质资料,这种劳动也是“非生产劳动”。不论是“生产劳动”还是“非生产劳动”,其物质规定性总是最基本的或之第一的规定。前者是从肯定的方面而言的,而后者则是从否定方面来说的。这一点必须明确,不可含糊。

 

      既然我们的一些朋友理解生产一范畴时,不仅把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拉了进来,而且还把那种只提供服务而不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也拉了进来,那么,这在理论上势必造成“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之间的混淆,还会在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论与资产阶级经济学庸俗的效用价值论之间搞折中主义,最后导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被否定。

 

      众所周知,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也是它的本质特征。那么,什么是商品?马克思指出:“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2】P47因此,所谓价值,无非是凝结或物化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可见,只有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劳动,即生产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有一些部门(如服务部门),虽然有劳动的耗费,但是由于它不生产物质资料,其所耗费的劳动属于非生产劳动,因而这种劳动不能物化,不可凝结,所以,它不创造价值。而资产阶级经济学认为,不是只有物质资料生产领域的劳动能创造价值,而是所有领域的劳动都能创造价值。因为它们都提供了效用,都满足了人的某种需求,并且都有交换价值。这就是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所谓效用价值论。这种理论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根本对立的,完全站不住脚。如果这种理论能够成立,那么,那个比这个更加庸俗的所谓要素价值论也就顺理成章了。因为效用是所有生产要素共同提供的。所以,价值也是所有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这样一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包括剩余价值理论就会彻底被排除,被否定了。

 

      这样两个混淆除了理论上的荒谬外,还给我们现实生活带来了许多混乱,其中最突出、最典型的就是“生产劳动”的泛化,即把那些非物质资料生产领域,如旅游与商业(其中的商品买卖服务)、科研与教育、体育与卫生、文化与艺术、银行与保险等部门的劳动都变成了“生产劳动”,使它们的服务也变成了产品。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不是常听一些服务部门的人员把自己的服务称作产品吗?如旅游公司热衷于将旅游服务项目称作旅游产品,银行热衷于将自己的理财项目称作理财产品,保险公司热衷于将自己的保险服务项目称作保险产品,甚至更可笑的是那些专事诈骗的贼也热衷于把他们的骗术称作所谓的“高科技产品”,如此等等,使人啼笑皆非。其结果,使一些本来不是产业的领域变成了“产业”或“产业化”。不仅如此,再加上一些媒体的大势炒作与推波助澜,最终还导致了我国非生产领域的活动普遍商业化、市场化,走上了惟利是图,甚至为富不仁的邪路,背离了我国社会主义公共事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那些曾遭人诟病的“上学难、上学贵”,“看病难、看病贵”,“养不起、死也贵”的民谣,正好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明了这一点。

 

      另外,由于把各种形式的非生产部门变成了“产业部门”,于是也就扭曲了我国国民收入的真实水平。现在,我们对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评估不再采用国民收入的核算方法,而是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用的所谓国内生产总值,即GDP的核算方法,这样,就使我们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真实水平失去了一个准确的把握,从而影响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计划与决策。因为前者只计算当年国民经济各物质资料生产部门所生产的全部新价值(V+M),而后者则除了(V+M)之外,还要加上各物质资料生产部门所转移过来的旧价值(C)和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所转移过来的部分价值(P),甚至也有大量在流通、消费领域转移过来的劳动者必要劳动的价值(V)。显然,这是一个偏离国民收入不知有多么远的数。如此巨大的扭曲对我们国民经济活动的指导与调控必然造成严重干扰。这些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中存在的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再生产各环节出现的不平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的问题,这个所谓的“生产劳动”之说恐怕也难辞其咎。

 

      第二,他们所说的生产压根儿地丢掉了生产关系生产这个最重要的内容。讲生产,不仅要讲物质资料的生产,此外还要强调生产关系的生产,这是马克思经济学的一个核心理论,也是它与一切庸俗经济学之间的一个本质区别。马克思认为,生产既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也包括生产关系的生产,它是这二者的有机统一与融合。马克思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从来没有离开一定生产关系的所谓生产。凡要进行生产,创造物质财富,人们必须首先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并在这种生产关系的指导与保护下才能与自然发生关系,创造社会财富。否则,孤立的个人是无法进行生产的。

 

      马克思早在1840年代就曾指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3]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4]才会有生产。”【3】P724 进入50年后,他再次谈到这一问题时又作了具体说明,强调从人类社会的初期一直到现代社会,人们的生产活动无一例外地都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进行和完成的,从来都没有所谓孤立的个人生产。他指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 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十八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只是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 这是罕见的事,在已经内在地具有社会力量的文明人偶然落到荒野时, 可能会发生这种事情—— 就象许多个人不在一起生活和彼此交谈而竟有语言发展一样,是不可思议的。”【1】P21 显然,生产关系的存在是社会生产得以进行的首要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没有任何形式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可见,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与社会生产关系的生产二者总是相互融合、并行发展的,须臾不可分离。

 

      由于这样的原因,所以,生产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在生产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过程结束之后,人们得到的不仅是一定形式的的物质产品,而且还有一定形式的社会生产关系。正是因为这样,所以,才使物质资料的生产获得了得以继续下去的物资条件与社会条件。这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无可疑义的。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关系的生产比所有形式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更重要、更具有实质性意义。因为一定社会生产关系除了为一切物质资料的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指导与保护外,还是社会整个上层建筑得以确立、发展与完善的坚实基础。因而,它是任何社会的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与巩固政权的根本所在。所以,历来的统治阶级没有一个不重视生产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的,尤其是近代社会的资产阶级。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用大量的篇幅来研究与分析资本主义以及此前诸社会形态生产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他认为,剥削阶级利益的实现与政权的巩固在宏观层面除了需要有基本的经济力量的支撑外,主要的是依靠国家上层建筑的力量来达成的;而在在微观层面,它对劳动阶级的剥削与统治,除其初期之外,主要的并不是直接依靠国家暴力或行政的强制,也不是依靠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或文化的教化,而是依靠社会生产关系自身的生产与再生产来实现的。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这样如此重要的原理,我们现在的许多社会科学工作者,尤其是一些被称得上“家”乃至“大家”的经济学人却对此懂得太少,甚至根本就不知道还有生产关系生产与再生产这样的道理。据笔者所见,我国高校的政治经济学教材,从改革开放之初到现在40年的时间里,不知出了多少部,每一部也不知出了多少版,却不见有一本有关于生产关系生产与再生产的内容,哪怕是一节或一个目。实在是太遗憾了。

 

 

      我们的一些朋友除了不懂生产之外,他们对生产力的理解也是不明不白、不清不楚,即使有些了解,大多也只是一种概念性的,并不真正理解它的本质规定与发展规律。所谓生产力,自然就是人们在一定生产关系的指导与保护下,运用一定的物质手段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生产物质财富的一种能力。现在,人们认识生产力总是从它的的构成要素方面作机械的理解,就只知道它是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或是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管理,更或是(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管理+......)×科学技术等,如此而已。

 

      笔者认为,对生产力不能只是当作一种静态的、孤立的东西来理解,而要或更要看到它还是一种社会的规定。马克思指出:“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3】P532-533)这说明,生产力并不是被人们通常所认为的是那种所谓简单的纯自然因素,而是有其社会的规定的。另外,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是不能分离的,它他们始终是结合在一起的,那种把生产力或生产关系孤立起来看的观点是错误的。比如,在协作与分工条件下,除了存在一种个人的生产力之外,还会产生一种“集体力”或“社会劳动的生产力”。就协作而言,马克思这样写道:“一个骑兵连的进攻力量或一个步兵团的抵抗力量,与单个骑兵分散展开的进攻力量的总和或单个步兵散展开的抵抗力量的总和有本质的差别,同样,单个劳动者的力量的机械总和,与许多人手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 例如举重、转绞车、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等)所发挥的社会力量有本质的差别。在这里,结合劳动的效果要末是个人劳动根本不可能达到的,要末只能在长得多的时间内,或者只能在很小的规模上达到。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2】P362

 

      马克思认为,不仅协作出生产力,分工也出生产力,尤其是在高科技与协作基础上的分工。他在《资本论》中对此曾做过深入分析,告诉人们:分工的好处首先是更有利于劳动者积累经验,使其劳动技艺更为娴熟、生产效率更高;其次,分工使劳动者的劳动或操作更加专业,可省去许多因操作、位置与工具的变换而节约大量时间,增加单位时间内的劳动密度;另外,分工在使劳动者更加专业化的同时也使生产工具更为专业化,其工作效能与效率更高。总之,分工不仅提高了劳动的主观生产力,而且也提高了它的客观生产力,成了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有效途径。

 

      上述可见,对生产力的确不能作简单机械的理解,它不只是诸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而且更是一种在生产实践过程中可升华、可加强的社会力量。在协作、分工和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情况下,生产力的各要素在运动中可从社会方面获得巨大能量,比静止与孤立状态下所起的作用不知要大多少,并且还不费生产当事人的任何代价,这完全是社会对生产的一种无私的奉献与恩赐。

 

      另外,生产力也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一种最活跃、最富生机的力量,它的发展也有自己的特点与固有规律。总的来说,不论是在古代社会还是在近现代,生产力总是循着由落后到先进、由分散到集中、由小生产到大生产等这样一种从低级到高级的不断升华的方向发展的。因而,先进淘汰落后、集中取代分散、大生产战胜小生产总是生产力发展的一般规律与总的趋势。除此之外,最根本的还是生产力能在自身的每一发展中能引起生产关系的一定程度的调整、改进与完善,乃至变革,找到与之相匹配或相适应的社会形式,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新的道路与广阔前景。

 

      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许多朋友对于生产力的这些基本知识却知之甚少,他们讲发展生产力,只注重人财物量的投入,而不重视其生产关系的适应性。这其中,不是鼓励和支持技术先进、集中度高的大生产,而是笼而统之地一概鼓励、一概支持,甚至是本末倒置,喧宾夺主,搞逆淘汰,总以为“小的才是最美好的”。于是乎,个体小厂、小店、小铺、小作坊铺天盖地。根据我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报告”提供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有证个体经营户3279.1万家,为全部法人经济单位(1085.8万家)的3.02倍。如果加上那些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和没有登记的无证个体经营户,那将更是一个比这高得多的数。真是汪洋大海!在农村,家庭既是社会的细胞,也是基本的经济单位,几亿家庭个个都是经营实体,更是汪洋大海。这汪洋大海似的个体经济和小私有经济,历史经验证明,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2】P830它必然要被消灭,而且每天都在消灭。因而,它是一种历史的遗存,早就应该被淘汰。然而,让人无法理解的是,为什么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它却成了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主要力量。

 

      另外,在我国,生产力的发展也出现了另一种奇怪的现象。一般的规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揭示的那样,即总是公有制经济代替私有制经济、社会化大生产战胜小生产、先进的淘汰落后的。然而,在我国却反过来了,而是那些技术落后的淘汰了技术先进的,分散落后的小生产取代了集中度高的社会化大生产,私有制经济战胜了公有制经济,带来了我国经济结构的逆向大调整,使国有企业遭到塌方式倒闭,刹那间造成了数千万国有企业职工的集体下岗。这种现象真值得深思。

 

      还有,在推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在经营与管理方面,很少在人与物结合的社会方式、劳动的组织形式等有关人的相互关系方面下功夫,一味地强调与国际接轨,完全失去了中国特有的、社会主义的本色,即使是国有企业也不例外。这个问题,笔者已经在前面作了些许说明,在紧接着的下一个问题中还将继续作出说明,因此,此不赘述。

 

 

      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它是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怎样理解生产关系,在学术界有“四环节说”与“三方面说”两种意见。[5]不论是“四环节说”,还是“三方面说”,生产资料所有制始终是其中的核心或精髓,总是决定整个生产关系的根本前提,是事关劳动者生存与终身命运的决定性因素。

 

      生产资料所有制本身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整体。从广义上理解,它就是生产关系自身,包含着生产关系的全部内容。马克思曾经指出:要“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4】P180其意就是如此。如果从狭义上理解,它包含有更丰富的内涵。

 

      1、生产资料为谁所有。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有一个法律的认定,凡握有法定所有权的人对生产资料拥有实际的或终极的所有权。生产资料的实际或终极所有权又可以体现在对生产资料的物质形式与货币形式这两种形式上。

 

      2、所有权的具体实现形式,即生产资料的经营权为谁所有。在现代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往往并不直接从事具体的经营活动,而是把它转交给那些专门从事经营的人,这样,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实现就与它的法定所有者发生了分离。于是,所有权就派生出了一个经营权。

 

      3、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结合的社会形式。所谓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结合的社会方式,指的就是生产资料和劳动者在谁的手中“怎样和在什么条件下结合起来的”【5】P44问题。这其实质就是生产资料的经营者与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问题。这里所谓“怎样和在什么条件下结合”指的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在平等、自由、自主的条件下自觉地结合,还是在非平等、非自由与非自主的条件下通过强制或暴虐的方式实现的问题。

 

      4、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最终经济实现,即产品的分配方式。产品分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最终实现,因而分配是检验或衡量所有制是否真实存在的一把尺子。如果产品最终不归或是很少归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所有,那么,说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发生了变故,需要作出矫正。

 

      上述诸点,都是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中最基本的东西,遗憾的是我们的一些朋友对此却理解得非常肤浅、非常有限。

 

      首先,他们只注重终极所有权或法律上的所有权,而忽视其实际经营权到底归谁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往往有大量这样的事情发生,如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其法定主体所有,并且其最终的经济实现也得到了落实,但是,生产资料经营权转让出去以后经营者究竟会作出些什么、给他人乃至社会带来些什么问题却无法预料、无法知晓。其实,不论是我们耳闻目睹的、还是各类媒体披露的大量违法犯罪的事情都是在生产资料经营权被转让出去以后发生的,如制毒贩毒、卖淫嫖娼、藏污消胀、聚众赌博等,不胜枚举。这说明,仅仅抓住终极所有权是不够的,还必须同时管好经营权。无论是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都必须十分关注这个问题。

 

      其次,就生产资料的终极所有权也是多关注其价值形式,而忽视物质形式。在我们一些朋友的意识中,认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价值形式较之其物质形式显得更重要或更有价值。比如,在我国理论界曾经盛极一时的所谓“不求所有,但求所值”、“不求所有,但求所得”与“不求所在,但求所获”的种种奇谈怪论就是典型的例证。再比如,我们目前对国有经济的管理从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变成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又进一步变成了对国有资本与国有股权的管理。这些都是只看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价值形式而忽视了其物质形式的表现。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也是非常危险的。假如发生价值革命、货币贬值,或者遇上金融危机、市场恐慌,那么,再多的价值也买不来机器设备,形成不了生产线,变不成企业,进而也生产不出日益丰富的物质产品。这样,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求由谁来保障?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与发展由谁来主导?不可想象!

 

      另外,关于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的社会方式问题。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人们很少考虑它,他们只考虑企业是否有人经营或谁来经营的问题,至于这其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怎样和在什么条件下结合起来”从来不过问,或极少过问。所以,在我们的许多企业出现了对劳动者高强度的剥削、奴役乃至暴虐等违法的情况,并且长期得不到解决。

 

      最后,产品分配问题。时下,人们谈分配只是就分配谈分配,从不涉及所有制问题,以为分配与此无关。其实,这种认识大错特错。对于这种认识,马克思在他的经济学巨著《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曾有过多次批评与忠告。他认为:分配,作为产品的分配,是直接生产过程中的事情,它直接决定于产品分配之前的生产要素的分配,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他指出:“照最浅薄的理解, 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 因此它离开生产很远, 似乎对生产是独立的。但是,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 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 这是上述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 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相反, 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1]33-34 因而,“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 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6】P23

 

      马克思的这种批评和忠告似乎就是针对我们今天的,好像他早就预料到在100多年后还会有人在这个问题上陷入混乱。在今天,我们真地碰到了分配上的大难题,即由严重的分配不公而导致的严重的两极分化。为解决这一难题,邓小平健在时就做出过预警,要求在上世纪末着手解决。从党的十五大开始,正式将此提到党和国家的工作重要日程。尔后,连续几届党代会和每年的全国“两会”都不断地强调,但其实际成效并不明显,反而是每况愈下,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解。在胡锦涛、温家宝二位主政期间,温家宝总理就下令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拿出关于深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案,实际着手解决分配不公问题。然而,所有国人都没想到,就方案这把剑却一直磨了7年多、将近8年的时间还不见影儿,直到卸任的前一个月才有了个《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总算对国人有了一个交代。如此而已。

 

      在我国,分配问题本来只是我国经济改革中的一个局部性问题,为什么就这么难,一拖再拖,拖成了一个跨世纪的老大难?原因不是别的,就是我们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举措都只是就分配谈分配,在一些非本质方面上想办法、找出路,而回避了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根本。

 

      比如,所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劳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和劳动者工资集体谈判机制等;再比如,所谓坚持共同发展、共享成果,注重效率、维护公平和规范分配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等。这些都是离开生产资料所有制孤立地在分配领域解决分配问题的表现。试想:不首先解决所有制问题,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那只能是与虎谋皮,异想天开;不首先解决所有制问题,建立劳动报酬正常增长和劳动者工资集体谈判机制也不过是一厢情愿,画饼充饥。所以,不解决所有制问题,一切都是百搭。另外,那些所谓坚持共同发展、共享成果,注重效率、维护公平,规范分配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等举措也不是解决分配不公的根本出路,因为,离开所有制问题,离开直接生产过程,只在再分配领域想办法,也只不过是挠痒挠错了地方。可见,所有制是一个绕不开与躲不过的根本问题。不认真解决这个问题,分配不公就会是一个永远无法解开的结。

 

      生产关系不仅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整体,而且还是一个不断运动的生命有机体。它会在物质资料生产持续更新的过程中不断的再生产自己。所以,马克思在谈到如何评价一种社会生产方式、包括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并不仅仅以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这一把尺子为标准,而是有比这具有更多内容的尺子为标准。在《资本论》中,他资本主义文明观时指出:“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7]925-926马克思在这里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可以说就是我们评价和衡量一切生产方式合理与否、进步与否的一种科学标准,即使在今天,也不例外。否则,那就只能把人们引导到邪路上去,背离我们党的宗旨,背离社会主义的大方向。如今大量存在的信仰缺失、诚信危机、官民矛盾、劳资冲突、两极分化、阶层固化、道德滑坡、环境污染等等,不就是因为我们长期只是单方面追求生产力发展而忽略生产关系再生产的结果吗?

 

      上述可知,社会本身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是由多种因素组成的。其中,虽然生产力重要,但生产关系比这更重要。生产关系是生产得以进行、生产力得以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上层建筑得以确立与完善的基础。可以肯定,没有生产关系就没有整个社会,没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也就没有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社会的问题,即使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不是只靠发展生产力就能解决的,而更应该重视生产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当然,还要重视上层建筑,善于运用上层建筑的作用来指导和保护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才是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所要求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成为一个清醒的自觉的社会主义改革者与建设者。

 

      我们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我们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与实践,就是既要有利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又要有利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日益完善,实现整个社会的不断进步与稳定,而不应该是仅仅为了生产力的一时发展。否则,就只能是适得其反、事与愿违。

 

      注 释

 

[1]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050183332960409819.html

[2]夏征农、陈自立:大辞海(经济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254页

[3]在《新莱茵报》发表时不是"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而是"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一一编译注

[4]在《新莱茵报》发表时不是"对自然界的影响"而是"对自然界的关系"。一一编译注

[5]由于人们的生产过程包括生产(直接生产过程)、流通、分配与消费等环节。因此,生产关系自然也就是由这四个环节人的相互关系即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分配关系和消费关系构成。对于生产关系,人们往往或比较通行的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人们的相互关系以及产品的分配形式这三个方面来理解。这样的理解也是正确合理的,它符合马克思的基本思想。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作者系武汉大学市场经济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资本论》与市场经济;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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